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秋季莆田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莆田市的中国公民,包括: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3、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发证日期为2015年7月-12月期间的,只限本次认定有效。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及申请方式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部门受理,经县(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汇总上报莆田市教育局认定。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县(区)教育部门认定。
认定有关规定详见《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见附件1),具体认定事项请关注相关认定机构网站或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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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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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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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教育局人事股 |
8398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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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教育局人事股 |
229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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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教育局办公室 |
2677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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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教育局人事股 |
670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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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教育局人事股 |
587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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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岸教育局人事股 |
595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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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岛事务局 |
50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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