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阳县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1 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24号)、《温州市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平阳县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平阳县教育局负责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对象

  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平阳县,但人事档案挂靠平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平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部的人员,可向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平阳县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为:(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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