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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问题1】(5分)
通常,一个组织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该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别设置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由组织机构的总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CIO(或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领导)任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主任。
在本案例中,建设方信息化组织机构的设置存在以下问题(包含但不限于):
①“任命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为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的做法不妥,因为一个组织机构的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施自始至终都需要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介入或授权;
②“要求信息中心的系统管理员小陈负责总体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机构的调整、业务的重新整合、培训等工作”的做法不妥,因为这些工作牵涉到组织机构的管理变革,必须由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主导,由组织机构的管理层参与,这些工作应该由CIO(或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领导)总体负责;
③“要求系统管理员小张负责总体协调,组织办公室等本市政府机关各部门的信息化实施工作”的做法不妥,因为科员级的系统管理员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来协调这些工作,这些工作应该由CIO(或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领导)总体协调。
【问题2】(5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条文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条文规定:“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条条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本案例事件2中,B公司对生产商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上网卡生产商发来的650块升级版3G上网卡价格为85元,而非8公司回函中要求的80元,因此属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况,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该合同还没有成立, B公司对这批货物可以采取拒收的措施,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问题3】(5分)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条文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本案例事件3中,原有的硬件、网络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投资额为950万元,而此部分系统建设追加资金为90万。由于950×10%=95万元>90万元,因此建设方可以与B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由B公司继续从原硬件设备供应商处添购新增的设备,并完成相关的软硬件系统的集成工作。 同理,原有的安全保障系统建设投资额为280万,而此部分系统建设追加资金为30万。由于280)<10%:28万元<30万元,因此建设方需要对增补的安全保障系统建设项目进行重新公开招标,而不能直接通过补充协议方式来委托B公司这一部分增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