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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无权。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超出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其实质是对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侵犯了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合法。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明知故犯,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的错误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法院的错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同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