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展开,主要考查公司成立前合同问题的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冲突引发的知情权诉讼、有限-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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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展开,主要考查公司成立前合同问题的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冲突引发的知情权诉讼、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与公司法相关的问题,以及公司业务合同效力、安全保障义务等知识点,有助于理解现实中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案情】
张某、胡甲和胡乙三人看好A县的初中教育培训市场,合作成立A县学优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优公司),专门从事初中生语、数、外培训。三人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载信息:持证主体为学优公司,校长由胡乙担任,办学内容为中小学学科类培训),于8月25日获得营业执照(证载信息:持证主体为学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担任)。学优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某实缴出资20万元,胡甲和胡乙分别出资15万元;三人都是公司董事,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优公司成立后,实际开展的培训业务是开设一对五的辅导班,专门辅导初中生的语、数、外三门核心课程。所有与公司培训项目相关的经营事项,均由有着丰富培训和教学经验的胡乙全权负责。
2016年6月5日,张某、胡甲和胡乙三人与万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三人承租万隆公司自持万隆大厦二层用于开办中小学学科类培训业务;租期8年,租金按年支付,每年10万元,且每年6月5日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合同成立后,除了第一年租金由胡乙支付外,以后每年租金都是由学优公司支付的。
由于师资力量优异,市场认可度高,学优公司第一年的经济效益很可观。但是,公司经营成功却引发了股东间的不和:张某认为根据当初约定,自己理应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收益;胡乙认为公司所有培训课程都是自己在做,而张某仅是提供资金,对于公司经营业绩无特殊贡献,故应当重新商定收益分配比例。胡甲是胡乙的哥哥,同意胡乙的意见。为了能够和张某谈判,胡乙自2017年9月开始就利用在实际管理中的权威,完全垄断公司大小账目和账户资金,并且不对张某披露。张某在多次书面要求公司和胡乙提供财务明细被拒绝后,于2019年8月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含会计原始凭证)供自己和自己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和复制。
与此同时,为了能“一揽子”解决争端,张某和胡乙还就退股问题保持沟通。最终双方于2019年11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胡乙以40万元购买张某在学优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及其所附权益;2020年4月1日前胡乙一次性支付股权受让款40万元后,张某所持学优公司全部股权即转让给胡乙,并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的前提是张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撤销正在进行的股东知情权案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张某即按约定撤诉。
2019年3月2日,牛年年父亲为牛年年(15周岁)报名参加学优公司的数学培训班,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牛年年父亲一次性支付全年培训费用5000元。2019年11月2日下午,牛年年像往常一样来学优公司教室上课,在快要跨进教室的一刹那,因与同学甲嬉闹而未注意到教室外地面上的积水而滑到,致使颅骨骨折。事后查明,地面积水是由于教室外饮水机漏水所致。牛年年随后住院经修补手术后康复。公司虽一直支付医疗费用直到牛年年出院,但并未与牛年年父母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公司认为损害主要是牛年年与其同学嬉闹导致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出于声誉和道义考虑已经毫无保留地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剩余赔偿问题应当找同学甲的父母。另查明,就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问题】
 1.就张某等三人与万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请问是否可以直接约束学优公司?
 2.假设张某知情权诉讼未撤诉,张某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支持吗?为什么?
 3.就张某与胡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假设因2020年4月1日胡乙未支付股权款,张某于4月23日起诉要求胡乙按约支付股权款,那么,胡乙能否以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而主张其无效?
 4.就牛年年摔倒一事,公司自认为无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5.请分析牛年年父亲与学优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是否会因收费条款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而无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判断一:《公司法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后,能自动约束公司,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判断二: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之一,且《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请求知悉的范围。此外,《公司法规定(四)》第7~12条更进一步就股东知情权诉讼作了规定。
判断三:考虑到有限公司股东间的人合性,《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中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且专门设置了一系列内部流程,但对于股权内部转让并无任何限制,而完全取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意思。因此,在分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首先要注意股权受让方的身份而区别对待。
判断四:《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者、管理者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学优公司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关键是判断其是否满足相应的主体要件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五:《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培训服务合同》是否会因为收费条款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而无效,应当分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答题要点】
 1.能。根据案情,张某等与万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公司法规定(三)》第2条规定的“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件,故而在学优公司成立后,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学优公司;如果学优公司不按约支付租金,万隆公司可以诉请其履行。
 2.张某知情权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应根据具体诉求具体分析。
就张某诉请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和复制而言,因符合《公司法》第3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而应予支持。
就张某诉请公司提供特定期间内的含会计原始凭证的财务账簿供査阅和复制而言,应当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公司法规定(四)》中的相关规定和案情具体分析。第一,《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只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财务账簿,因此张某请求复制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第二,该条规定的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簿应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要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判断。本案案情显示,张某在书面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目时并未说明目的,但是,张某与胡乙的冲突可以反映出即使张某说明了目的也不可能获得,因此,不应当以未说明目的为由拒绝张某请求查阅财务账簿的诉讼请求。第三,结合案情可得出,张某要求査阅财务账簿并无不正当目的。第四,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10条第2款关于“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的规定,张某起诉要求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供自己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某请求公司提供含会计原始凭证的财务账簿供自己和自己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应予支持,但其请求复制含会计原始凭证的财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3.不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案中,张某与胡乙都是学优公司股东,两人达成的股权转让属于内部转让,因此无须征求其他股东意思的必要,所以胡乙以合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应无效的抗辩不成立。.
 4.不能。首先,学优公司作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根据案情,尽管牛年年摔倒在事件发生层面是由于与同学嬉闹而未注意到地面积水导致的,但在法律上,地面积水未及时清扫可被认为与牛年年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牛年年摔倒遭受损害,并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如与同学嬉闹)导致,而是学优公司未确保地面清洁导致(未及时清扫地面积水),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优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5.不会。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被认定为因违法而无效。本案中,《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效力级别上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至于学优公司是否会因此构成违规经营等问题,则需要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法理论进行处理,因与本设问无关而不再分析。
【扩展分析】
近年来,随着教育制度改革,社会上涌现了很多培训机构。本案例以此为背景,是在综合该类公司所遭遇的各种真实法律纠纷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学生在分析这些真实案件汇编的案例时,不仅可以掌握知识点,还能增强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从本案例设问来看,它主要围绕公司经营过程展开,既涉及公司内部,如内部股东引发的知情权诉讼,也涉及公司外部关系,如与客户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它们不仅涉及公司法的特殊问题,还涉及民商法的基础问题。这是许多公司相关案例的典型特征。它要求同学们打破民法和公司法或者说组织法和非组织法间的界线,能够在熟练掌握知识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法律分析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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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主要以一系列真实案例为蓝本,围绕诉的类型、法院变更案由、第三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免证事实的效力、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二审裁判方式等展开,对于考查诉的基础理论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案情】
甲公司为规避相关国家机关针对具有某类身份的股东投资A公司设置的投资比例限制,与乙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由其代为受让他人转让的A公司的股权并代甲公司持有。随后,甲乙公司对代持股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最终于A公司上市前共同与丙公司签订《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收入21.6亿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收入7.02亿元。
委托方和受托方对7个亿的争议先后进行了5次诉讼。第一次诉讼中甲公司请求变更《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条款,撤销《交易价款支付协议》和乙公司返还7.02亿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股份及权益转让协议》,从而使乙公司从依据该协议订立的《交易价款支付协议》中获得了本应属于甲公司的股权权益,应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有悖诚信、公平原则,构成胁迫。S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商业决策上面临的被动局面不构成被胁迫,当事人之间不是股权代持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关系,因此甲公司需要支付委托费用,遂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委托合同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7.02亿元。S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和前案“除案由不同,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求请求均是要求……返还7.02亿元”,因此构成重复起诉而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次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公司及他人返还其股权转让款7.02亿元。H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实体判决,并未认定为重复起诉。该院认为最初的案件“已对双方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作出处理",因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四次诉讼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丙公司和他人,要求法院确认《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无效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7.3亿元。S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与第一次诉讼基于相同的事实,均针对《交易价款支付协议》,目的就是取得……7.02亿元股权转让款。因此,可以认定两案诉讼标的相同”,“要求确认……《交易价款支付协议》无效,将7.02亿元表述为损失赔偿额等,只是取得7.02亿元的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在第五次诉讼中,甲公司以委托合同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主张乙公司代收后拒绝返还侵犯其财产权。在诉讼中,甲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而且一审法院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其送达开庭传票。S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案由变化不影响诉讼标的同一性的认定,甲公司历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内容和当事人都实质相同,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
 1.在第一次诉讼中,甲公司请求撤销《交易价款支付协议》和乙公司返还7.02亿元,分别属于什么诉的类型?请给出理由。
 2.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变更案由的做法是否合法,案由与法官对重复起诉的判断有关系么?请给出理由。
 3.在第一次诉讼中,A公司能否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4.在第二次诉讼中,原告拿出第一个诉讼的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与履行的过程。如果不认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什么程度?请给出理由。
 5.相比于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的流行观点,人民法院在第四次诉讼中识别诉讼标的的裁判理由与此是否相同?请给出理由。
 6.在第五次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审理程序提出异议时,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是否合适?请给出理由。

简答题某日凌晨2时50分左右,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至某手机店,用放在电动自行车储物筐中的铁锤砸破该店的落地玻璃门,潜入店内欲盗窃手机,因触发自动报警装置,王某匆忙盗窃3个手机盒逃离该店。数分钟后,王某发现所窃手机盒中仅存放有破旧报废的手机配件,并未窃得手机,遂又返回手机店查看情况。发现店内报警装置已无报警声,便于凌晨3时左右再度潜入店内继续盗窃。在店内经过一番查找后,王某发现店内的手机大多属于低端机型,即便盗窃后转卖也难以获得利润,于是决意待店主进货新款旗舰机之后再来实施盗窃行为,便转身离开该店。(事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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