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南市临江区人民政府拟在全长约4.12千米的江边穿山隧道区段采用高架桥形式。 江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城投)委托省环保-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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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江南市临江区人民政府拟在全长约4.12千米的江边穿山隧道区段采用高架桥形式。
江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城投)委托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江南城投在临江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及该隧道所涉及的三个区办公地的公示栏进行了两次公示,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注明获取环评文本简本的联系方式。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期间,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并收回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征求了项目周边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案涉项目的意见。二次公示期间,主要收到的群众意见是要求建设地面道路,不要建设高架桥。
2020年4月20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与江南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案涉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
2020年4月23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在临江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
2020年5月29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与江南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
2020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
2020年6月28日,江南城投向临江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
同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申请。
同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具体意见为:“一、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依据。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风情大道设计全长约4.12km;彩虹大道设计全长约1.75km;风情大道与彩虹大道节点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项目在施工期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确保粉尘、沥青烟气达标排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未经许可,夜间不得擅自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2.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采用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各类噪声达标排放。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综合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后排放。4.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分类处置,严禁焚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防护,工程完工后做好土地复垦、环境绿化、景观美化工作。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申报工程进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2020年10月10日,临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同意“风情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了该高架桥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
2021年6月1日,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正式完成。
涂某等204人是临江区风情大道两小区的业主,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该两个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仅是环评报告书送审稿,而不是正式的报批稿;而且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仅是对环保审批公示予以公开,没有依法对环评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公示,亦未履行对公众进行调查的程序和义务就作出了审批。因此,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江区发展改革委先后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材料一:《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材料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22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题】
1.临江区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28日《审查意见函》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临江区发展改革委2020年10月10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否合法?为什么?
3.涂某等204人对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江区发展改革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
4.法院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解题思路】
行政案件一般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仔细甄别不同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中不同的程序和环节至关重要。本案中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两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对判断其环评审批的合法性具有相当的迷惑性,需要仔细对比法律规定作出判断(见图3-1)。 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两次公示编制中的环评报告书  


1.这一问题全面考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要件,考生应当从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三个方面来考虑。本案中,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主要是程序违法。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步骤、时限和方法。认真梳理本案时间线是解答题目的前提,本案有三个严重的程序违法之处:
第一,在环评审批中,环保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示、进行公众调査、听取公众意见,这些公众参与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履行这些程序,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的违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人的环评申请后,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公示并进行公众调查,并且应当有不少于10日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然而,本案中生态环境局已经完成的只是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而且生态环境局是在江南城投提交环评报告书送审稿申请的当日就进行了审批,明显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因此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机关在作出审批前,还要对建设项目情况予以不少于5日的信息公开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临江区生态环境局既没有告知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也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三,从案情来看,江南城投作为建设单位完成环评报告书(报批稿)的编制是在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一年以后。也就是说,临江区生态环境局本应当以建设单位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为依据进行审查和批准,却将步骤和顺序颠倒了,因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临江区发展改革委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其实是由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査或者审査后未予批准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这在行政法上称为前置审批。也就是说,临江区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是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这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践中很常见。本案中由于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临江区发展改革委以此为依据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的行政许可也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3.涂某等204人对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江区发展改革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两种法定途径获得救济。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复议径行提出行政诉讼。 4.法院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判决应当是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规定了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形之一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应当对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作出撤销判决。
【答题要点】
1.临江区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28日《审查意见函》是违法的。原因是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没有在江南城投提交申请之后履行法定的公示和公众调查程序,没有依法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二是审批之前没有进行不少于5日的信息公开,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未告知,也没有举行听证;三是顺序颠倒,在江南城投尚未完成正式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时,就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环评报告书晚于环评审批将近一年,也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 2.临江区发展改革委2020年10月10日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违法。因为该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的环评审批是违法的,所以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许可缺乏依据,是不合法的。 3.涂某等204人对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江区发展改革委的两个行政许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而且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涂某等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对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扩展分析】
1.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实质上是另外一个行政许可,也就是说不同的行政许可互为条件,后一个行政许可的取得,是以前一个甚至多个行政许可的取得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个甚至多个行政许可就成为后面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前置审批并非法律用语,而是行政管理和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因此,前置审批作为行政许可,其设定和实施也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能够设置前置审批的也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设定了许可,并且规定为前置审批的,行政主体在作出其他行政许可时必须审查前置审批是否依法取得,否则就可能因违背前置审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行政许可违法。
2,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审査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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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21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湘AAZxxx的机动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日去往外地办事。 2021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云岭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云岭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 2021年8月19日,高速云岭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
2021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1〕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湘AAZxxx)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H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湖南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3日,巢凤区公安分局未经听证,作出云巢公(治)行罚决字[2021JF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15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三项违法行为,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5H,合并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同日,高速云岭大队作出内公高交行罚决字〔2021〕13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5日,申某被送往云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止)。
2021年10月18日,申某不服F015号处罚决定向云岭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1月15日,云岭市公安局作出云公复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的F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重新作岀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巢凤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作出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巢凤区公安分局提交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述邮件。
2022年1月4日,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云巢公(治)行罚决字[2022JF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22年1月30日,申某对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某称自己仅是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湘AAZxxx(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湘AAZxxx,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造牌照的故意。被告巢凤区公安分局仅对原告作出了既罚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不但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巢凤区公安分局辩称,对申某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造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二,申某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
材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6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9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48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材料三:《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四:《某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2款规定:“前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问题】
1.F015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申某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什么?
3.F002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简答题【案情】
王某系越江市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注册地为越江市城南区。2020年2月,王某预计口罩等物资价格会高涨,遂利用个人关系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按照进口价格计算货值人民币300万元,单价30元/盒。王某预估口罩价格还会上涨,因此对这批口罩进行囤积,没有对外销售。2021年4月初,王某认为时机成熟,以330元/盒高价在网上销售这批口罩,净赚3000万元。 2021年8月1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过立案调查,拟对王某作出罚款200万元、没收3000万元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正在行政处罚听证阶段,2021年8月15日,城南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况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20日对王某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期间,公安部门又发现王某经营的环球公司于2018年12月销售完全没有美白效果的"美白牙膏”,因涉案金额不大且没有发现危害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 王某最终于2021年11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和罚金。王某当庭放弃上诉。根据刑期计算,王某将服刑至2023年12月1日。2021年11月15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又发现王某于2021年1月销售伪劣保健品。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城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其在2021年1月销售伪劣保健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2月5日送达给正在服刑的王某本人,王某于送达当日签收。 材料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材料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材料三:新《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
1.城南区市场监管局能否在2021年8月对王某于2018年12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什么?
2.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王某2021年4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办案期间,城南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城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能否继续依据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为什么?
3.城南区公安分局在发现王某于2018年12月存在“违法销售劣质产品但不构成犯罪”后,是否必须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
4.假设王某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1万元。但城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罚金1万元惩罚力度过轻,城南区市场监管局能否在判决生效后重新对王某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为什么?
5.如果王某对城南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何时起算?为什么?

简答题【案情】
史某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燕山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No.002333号建房许可证,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层数为两层,建筑面积为178.6平方米。
2020年6月1日,燕山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作出征收钢铁村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于6月11日书面通知史某将征收其房屋。之后,土地储备中心与燕山市明理新技术开发区钢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燕山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对钢铁村开展拆迁工作。史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与光投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光投公司书面通知史某燕山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定于11月13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
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断水、断电。
2021年11月14日(星期日),城管局对史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史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
史某不服城管局的强拆行为,2021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并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其中包括一个失踪的祖传玉镯,价值300万元。
材料一:《土地管理法》
第4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材料二:《行政强制法》
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城管局的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是什么样的?
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史某提出对玉镯的赔偿请求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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