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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本题考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权问题。2007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考虑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刚建立,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限定在申请人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实践中,“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很难把握,况且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促进透明政府建设,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再强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需要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明确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只要政府信息是应当公开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本题考査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非一律不得公开,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权利人本人同意,也可以公开。不仅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这条规定实际上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使特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如果能够区分个人隐私信息和其他信息,政府也应当公开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实践中,相当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能够在进行技术处理之后进行公开的。
3.本题考査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被告的原理,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法人。在本题目中,拆迁指挥部不是独立行政法人,而是滨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无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4.本题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制作和初次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答复方式,分别为:(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7种答复方式应当重点掌握。
5.本题考查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可见,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但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也要公开。比如,政府“三公”(公款出国、公款接待、公务用车支出)信息属于内部信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也应公开。根据行政法原理,会议纪要等内部信息如果成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应当公开。
6.本题考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只有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才存在信息公开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并非直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而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这说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问题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
【落题要点】
1.李某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2.滨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删除个人隐私信息之后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情况。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但政府信息中个人隐私信息与其他信息能够区分的,应当区分之后公开政府信息。
3.应当以滨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龙江省环保厅答复合法,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滨海市环保局制作的,应当由滨海市环保局负责公开。
5.滨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不公开7月25日会议纪要。因为此会议纪要属于政府内部信息,也没有形成最后结论,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6.滨海市商业银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没有义务公开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扩展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什么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什么不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因此,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关键是熟练掌握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也就是什么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政府信息中除去不能公开的,都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禁止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此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这里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也无权决定公开国家秘密信息,人民法院也无权决定基于公共利益原因公开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只是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开,当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只是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开,当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其他公开之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这个条款中的“等”字,意味着不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他公开之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也一般不予公开。比如,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人信息,尽管不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但公开之后会对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应公开。
5.政府内部信息可以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注意这里是“可以不予公开”。如果政府机关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决定公开一些内部信息,也是合法的。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信息全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值得鼓励。
6.行政行为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注意这里也是“可以不予公开”。如果政府机关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决定公开一些过程性信息,也是合法的。比如,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重大影响的会议纪要,也是可以公开的。
7.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这条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一般排除条款,是指特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如果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则不予公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不公开理由应当慎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将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特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能够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大多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条是法律兜底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禁止公开政府信息的文件,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