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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本题考查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所谓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见,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说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情况有关。
在本题中,张某芳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江洲市人民政府。从案情中可以看出,江洲市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本题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3条作出判断。
2.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所谓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知道行政行为作岀之日起六十日”。对于何为“知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从本题材料可知,张某芳2017年5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其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是2001年发生的行政行为。如果张某芳在2001年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则2017年就2001年发生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是,题中材料也明确表明,张某芳是2017年4月1日针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补偿工作之后,才知道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向涉案房屋颁发相关产权证件、进行行政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因此,张某芳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应当从2017年4月开始计算。张某芳2017年5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行政审査,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被提起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作答本题关键就是对《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和第8条进行理解和把握。
《行政复议法》第6条主要从正面列举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总体上比较宽泛,尤其是第6条第11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见,只要主观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7条主要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进行规定。具体规定不能直接就“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认为上述三类规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在就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査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8条则是规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排除条款,符合第8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
从本题相关材料来看,张某芳针对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情形。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主要看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共有11项具体情形,只需要把握第11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即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行政行为,其是否侵犯张某芳合法权益是决定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关键。
张某芳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刘某,其是应刘某的申请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但是,从题中材料可知,该行政行为是确定江洲市人民路xx号房屋也就是本案涉案房屋权属的关键。如果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则涉案房屋属于刘某所有,针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张某芳没有关系;反之,如果该行政行为非法无效,则张某芳可能因为继承等原因分享涉案房屋,针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则有张某芳一份。因此,张某芳尽管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该行政行为却决定了张某芳在涉案房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该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张某芳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的情形。
4.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复议程序。一般来讲,行政复议主要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但是,由于行政复议中涉及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与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利益有关,《行政复议法》规定此类与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但不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査阅被申请人提岀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本题中,刘某不是张某芳申请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该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审査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能会作出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该行政行为是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的行政法律基础。因此,刘某是张某芳申请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第三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三人享有的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是法定的,不能被剥夺。
5.本题考査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査的机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于行政活动合法性、合理性保障机制。行政复议决定本质上也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査。为了节省行政资源,《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不服的,除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作为最终裁决的情形,必须由法律规定。从《行政复议法》中看,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国务院依据《行政复议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部分自然资源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从本题材料中看,题中涉及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最终裁决的情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目的以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答题要点】
1.行政复议机关为东川省人民政府。因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洲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是东川省人民政府,所以应当向东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没有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张某芳在针对涉案房屋启动征收补偿工作之后才知道江洲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行为。因此,张某芳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应当从2017年4月开始计算。张某芳2017年5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张某芳尽管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但该行政行为却直接影响张某芳的权利义务,张某芳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张某芳有权针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刘某有权参加行政复议。因为该行政复议的结果涉及刘某在涉案标的物上的权利义务,刘某是该行政复议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刘某有权参加该行政复议。
5.不可以。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不能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扩展分析】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与分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控制程序,但行政机关本身也是一个复杂体系,因此如何确定特定行政争议的复议管辖机关,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如下:
第一,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管辖如图3-2所示。
第二,针对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管辖体系如图3-3所示。
第三,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于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也可以向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到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