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3年,甲以自有房产A设定抵押,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特别约定,“如到期甲公司不-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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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6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3年,甲以自有房产A设定抵押,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特别约定,“如到期甲公司不清偿债务,抵押财产归乙公司所有”,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丙公司以房产B设定抵押,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乙、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立刻办理抵押登记。
次日,乙银行依约向甲公司账户拨付了100万。后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协助办理过户,丙公司未予理睬。
2016年8月,甲公司未征得乙银行同意,与刘某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将A房产出租给刘某,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5年。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将A房产交付刘某使用。2017年3月,经甲公司许可,刘某将A房产转租于罗某,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2年。罗某入住房屋后,擅自对A房产内部结构进行改造,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
2018年12月,因甲公司未履行对丁公司清偿80万元的生效判决,应丁公司的执行请求,执行法院查封了A房产。乙银行以自己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为理由,认为该查封措施侵害其权利。
2019年3月,甲公司在乙银行及刘某、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房产出卖于张某,售价300万元。张某付清了购房款,要求甲公司交房并办理过户,因刘某、罗某和乙银行的反对而未能实现。
2019年5月,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借款到期,甲公司未清偿借款本息。
请根据前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陈述理由。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订立后,如乙银行未按约定时间向甲公司提供贷款,甲公司能否要求乙银行拨付款项?
2.乙、丙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后,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丙拒绝配合完成抵押登记,乙银行可以如何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3.甲公司以已抵押的房产A与刘某订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4.甲公司同意刘某转租后,能否向罗某要求每月2000元的租金?
5.对于罗某擅自改造房屋的行为,甲、乙、刘某分别可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
6.张某能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7.如张某完成了过户登记,其是否有权请求房屋占有人罗某搬出房屋?如果张某暴力抢占该房屋,则罗某、刘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
8.甲公司到期不清偿债务,乙公司欲行使对A房产的抵押权时,此时刘某和罗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如何行使?
9.如乙公司放弃行使对A房产的抵押权,在其对B房产的抵押权经登记的前提下,抵押人丙公司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10.执行法院为执行丁公司的债权而查封A房产,该查封措施是否得当?乙银行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甲公司可要求乙银行拨付款项,因为该借款合同属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即发生效力。乙银行有义务依预定提供贷款。
2.抵押合同于订立时生效,但抵押权须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乙银行可依据抵押合同的效力,要求丙公司协助办理登记。
3.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合同为债权合同,而抵押权人并不需要占有抵押物,故标的物上存在的抵押权并不影响租赁的效力。
4.不能,因为转租形成两个租赁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仅能依其与刘某的租赁合同向其主张每月1500元的租金。
5.(1)甲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罗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罗某赔偿相关损失。
(2)乙基于其抵押权的保全效力,要求甲向罗某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在此项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要求甲提供其他担保。
(3)刘某可依据其与罗某之间的租赁关系,要求罗某承担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6.可以,《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甲公司作为A房产的抵押人有权处分该房产,张某继受取得该房屋。
7.(1)张某无权要求罗某搬出房屋。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由于租期未满,承租人可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针对受让人张某,承租人也是有权占有人,故张某不得要求返还。
(2)张某暴力侵占房屋,罗某可要求张某返还占有;如果罗某不主张此权利,作为间接占有人的刘某也可主张此权利。
8.本案属于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形,抵押后出租的,承租人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乙公司实现抵押权时,可以破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制约。不过,承租人仍可主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9.丙公司可以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A房产是债务人甲公司自行提供,乙银行应优先就A房产实现抵押权,在乙银行放弃此项抵押权时,丙公司可在A房产的价值范围内要求免责。
10.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财产,执行法院仍然能够查封扣押。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据此,乙银行可主张就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而不必(且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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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13年6月,月光有限公司与王梓、赵海、马腾、吴凡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宝华有限公司,7月2日,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月光公司董事长派罗阳担任宝华公司董事长,王梓任公司总经理。其中,月光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以其一处商务办公楼作为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便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过户登记。王梓以一项专利使用权评估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其他三位自然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四位投资人均按期足额将认缴的出资转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015年8月8日,百花公司向旗花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2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宝华公司以公司的设备为百花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宝华公司与旗花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并对《抵押协议》进行公证。
2016年9月9日,宝华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1000万元,其中月光公司增资500万元,王梓增资200万元,赵海增资200万元,马腾增资200万元,吴凡出资额不变。其中,赵海增资的200万元,验资后即在公司账户上转出。2016年12月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赵海在2017年2月1日前补足欠缴的增资款200万元,并在当日当场向赵海送达了股东会决议。2017年6月1日,宝华公司召开股东会,除了赵海未参加,其他股东均出席会议。股东会决议:确认赵海无权享有和行使与200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应表决权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欠缴的200万元由王梓履行认缴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2017年6月5日,王梓向公司转入200万元,后王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增资200万元的股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赵海抗辩称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仍享有300万元出资份额的股权。
赵海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有盈利500万元却不分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由拒绝赵海查账。赵海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红,但却未提供任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12月,受到疫情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2021年3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宝华公司的破产申请。由于旗花银行通过拍卖抵押物只获得400万元的清偿,便将不足清偿的1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管理人查明:2019年11月,宝华公司与亚克公司签订了关于5台制冷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2021年2月20日,亚克公司委托承运人风云公司向宝华公司发出5台制冷设备,并将上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截至2021年3月1日,宝华公司向亚克公司累计支付价款为300万元,风云公司承运的5辆制冷设备尚在运输路途之中。
【问题】:
1.王梓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宝华公司解除赵海抽逃出资对应的部分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公司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由拒绝赵海查账是否合法?为什么?
4.赵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宝华公司向亚克公司购买的5台制冷设备风险何时转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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