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京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京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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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京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京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京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京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陈某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但李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京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内容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4.如果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对二审的审查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结束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9.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0.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
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1)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京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2)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3)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
3.可以。陈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上诉期满没有其他当事人上诉的,该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5.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陈某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
6.李某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法院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告陈某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根据:且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该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李某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或者改判。
7.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8.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1)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2)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9.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0.若二审中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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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7年4月,曹某、李某、孟某、刘某四人投资设立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40%、30%、20%、10%。孟某用自有房屋出资,评估价值200万元。
2017年5月,公司发现该房屋真实价值应为100万元。李某用租赁的设备向公司进行了出资,公司对此不知情。曹某用现金出资,但迟迟未缴付出资。刘某用持有的合众公司的股权出资,但该股权已经为其在银行的贷款进行了担保。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
2017年6月,杨某加入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了担保。同月公司查明,孟某和花花之间存在有代持股协议,花花才是实际的投资人,而花花由于是国家公务人员,公司一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2017年8月,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的股东。
2017年9月,由于股东们对于业务并不精通,于是董事会聘请贾某为公司总经理,贾某此前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公司的董事,到任后仅1个月该公司就于2015年被宣告破产。
随着贾某的到来,公司的经营情况未见好转,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马某。
2018年8月,因为公司业绩长期低迷,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只有李某同意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但股东会仍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接下来公司申请法院指定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组成清算组,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继续为公司扩展业务。
【问题】:
1.各个股东的出资存在哪些问题?是否会影响到他们取得股东资格?
2.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合法吗?
3.杨某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吗?
4.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的做法合法吗?怎么救济?
5.孟某和花花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效力如何?
6.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做法合法吗?
7.贾某可否被聘请为公司的总经理?
8.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9.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吗?
10.公司清算组的行为都存在哪些问题?

简答题案情:
李某(16周岁)因抢劫被某县公安局抓获,在侦查讯问后,李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知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李某说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不想自己花钱请律师,要求县检察院为他提供一名律师,县检察院以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后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李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县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李某辩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为他辩护。县法院同意李某的拒绝意见,后只允许李某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
1.李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2.县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县检察院是否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李某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县法院在审判阶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董某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李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李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
5.如果李某对于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理的上述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6.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有异议的,可否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李某是否必须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如果李某在审前阶段均未认罪认罚,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给予被告人从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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