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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答案】陈某的行为性质,刑法理论中可能存在如下观点:
(1)陈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主观上已经意识到迟某将进行电信诈骗,仍然将银行卡出卖给迟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陈某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片面共犯,陈某主观猜想迟某将持卡进行诈骗活动,客观上提供了出卖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成立迟某诈骗罪的帮助犯。
(3)陈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从—重罪论处。
2.【答案】首先,针对陈某挂失银行卡的行为,可能存在如下观点:
(1)陈某成立盗窃罪,银行卡内的存款由迟某所有,陈某通过挂失手段排除迟某对相应债权的占有,实现自己对存款债权的控制,构成盗窃罪。
(2) 陈某成立诈骗罪,银行卡内的钱款由迟某所有,陈某隐瞒真相,欺骗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挂失的手段取得存款,构成诈骗罪。
(3) 陈某成立侵占罪,银行卡内的存款是由迟某所有、陈某占有,陈某通过挂失手段取得相应存款的,构成侵占罪。
其次,针对陈某在银行柜台取钱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1)取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2)取钱行为成立诈骗罪,银行工作人员在陈某要求取款时会实质性地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权取得相关款项。陈某无权支取自己账户内的款项却向银行工作人员请求取款的,就是向银行工作人员默示地宣称自己享有对相关款项的正当权利,银行工作人员因此向行为人交付相应的现金,就是陷入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陈某就银行工作人员交付的现金构成诈骗罪。
我认为,陈某的挂失行为构成盗窃罪,取钱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是账户存款债权与银行现金是相互对应的,即两个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应择一重罪论处。
3.【答案】
(1)洪某:洪某成立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00 万元。
(2)吕某:吕某成立受贿罪既遂,受贿数额为160万元,事前受贿 100 万元的银行卡,已经既遂,后面属于针对同一事实新的受贿,数额60万元,累计计算。
(3) 覃某:覃某成立徇私枉法罪,其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追究,成立徇私枉法罪。
4.【答案】
(1)覃某:
覃某成立坦白,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成立坦白。覃某成立立功,其检举吕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坦白与立功二者竞合,选择与被告人有利的一种量刑情节适用。
(2)吕某:
吕某成立自首,监察委在刑事立案前电话通知谈话,可认定为吕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其到达指定谈话地点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其辩解受贿数额的问题不影响自首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