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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本案中,乙丙二人只对抢劫认罪认罚,而不承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只针对甲提出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补助等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精神赔偿一般不予以支持。
3. 法院做法不正确。
(1)针对被告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乙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毕业生纪念册存在异议,应当对异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全面的审查而不是直接认定为不能证明乙不是未成年人的依据。
(2)虽然乙的叔叔和乙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只是乙的叔叔证明力弱,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补强,因此法院直接认定乙不属于未成年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4. 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乙、丙是否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甲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甲死亡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乙、丙与被害人甲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乙、丙不构成故意伤害甲的事实正确。
5. 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未认定当事人甲符合未成年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