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晚,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撞见。三人为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公园将其暴打一顿,强行要甲给予三人200-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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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某日晚,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撞见。三人为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公园将其暴打一顿,强行要甲给予三人2000元。后丁临时接到老婆的电话离开现场,乙和丙在取得2000元财物后也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早上,在公园散步的路人发现甲已死亡,遂报案。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侦查,并将嫌疑人乙、丙、丁抓捕到案。经过侦查发现,被害人甲是在前一天晚上 20 点至23 点之间因钝器敲击致死。同时,乙、丙、丁三人对甲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取得甲 2000 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公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乙、丙强调在丁离开现场以后,也同步离开了,并未对被害人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甲的死亡与乙、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认罪认罚,乙、丙的辩护律师也在庭审过程中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了无罪辩护。
乙的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乙在案发时不满18周岁,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其一,尽管根据户口本与准生证登记,乙在案发时已满18周岁,但户口本与准生证登记错误;其二,乙毕业纪念册上记载的年龄证明乙案发时未成年;其三,乙的叔叔是户籍民警,依法提供乙为未成年的证人证言。
法庭经审查认为,乙的毕业生纪念册属于自己保管故缺乏证据证明力;户口本与准生证登记错误未有相关官方材料予以证明;乙的叔叔与乙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法庭未认定被告人乙在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甲的父母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理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事项。
最后,法院判决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丁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的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乙丁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
1. 本案中,乙、丙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两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
2. 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法院未认定被告人乙属于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4. 本案中法院未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 如果人民法院未认定乙是未成年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本案中,乙丙二人只对抢劫认罪认罚,而不承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只针对甲提出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补助等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精神赔偿一般不予以支持。
3. 法院做法不正确。 (1)针对被告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乙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毕业生纪念册存在异议,应当对异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全面的审查而不是直接认定为不能证明乙不是未成年人的依据。 (2)虽然乙的叔叔和乙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只是乙的叔叔证明力弱,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补强,因此法院直接认定乙不属于未成年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4. 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乙、丙是否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甲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甲死亡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乙、丙与被害人甲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乙、丙不构成故意伤害甲的事实正确。
5. 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未认定当事人甲符合未成年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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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王某于2020年2月28日在东山市设立甲公司,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经理。之后,王某于2021年3月8日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财务。2022年4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机器设备,约定价款200万元,甲公司首付100万,尾款100万共分10次支付,每次支付10万元,于每月月初支付,全部尾款在2023年内支付完成;对于该尾款,王某承诺,如果甲公司不能偿还,则由王某负责偿还。之后,甲公司、王某和乙公司均在合同上签字,李某未签字。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但甲公司仅依约支付了3期尾款,之后就未再付款,经乙公司多次交涉,甲公司仍然未支付尾款。在交涉过程中,乙公司了解到,因为甲公司员工对设备操作不熟导致产量低而无法支付设备价款。针对该情况,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机器设备使用培训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对甲公司员工进行机器设备使用的培训,培训费20万元,培训课程完成后3个月内甲公司支付。
之后,乙公司依约完成了培训课程,但甲公司经乙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直到2023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10万元,注明“合同款”。乙公司多次询问甲公司该笔款项是清偿哪一份合同的合同款,但甲公司均未回复。乙公司见与甲公司不仅欠付合同款不予清偿,而且多次沟通无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两个合同项下的价款。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无力支付价款,起诉没意义,于是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023年6月,乙公司又发现,甲公司的财产与王某的财产混乱,王某曾私自转移甲公司的资产用于家庭生活,于是再次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与培训款,并要求王某和李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第一,两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在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并且其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合同就已经解除,乙公司现在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王某将甲公司的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向丁银行贷款,王某和李某一起签署的贷款合同,现在已经无力还款。乙公司遂申请将王某所购买的该套房产查封,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查封的裁定,但由于该房产并未实际登记到王某名下,法院无法进行查封登记,于是进行了查封公告。
关于王某所购买的该房产,经查,是王某于2021年2月向丙房地产公司购买,购买时尚属期房,房款为300万元,王某首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向丁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办理了该房屋的预告登记,丁银行也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时丙房地产公司与丁银行签订了阶段性保证担保合同。该阶段性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待丁银行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换成抵押权登记后,丙公司与丁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自动失效。2022年11月,该房所在楼房建成,2023年4月丙公司办理了该楼房的首次登记,并可以为买房的业主办理各套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王某因担心该房产被用以清偿自己所欠债务,于是迟迟不向丙公司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丁银行得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且即将被强制执行以清偿王某对乙公司的欠款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在该房屋之上存在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应有权优先获得该房屋的执行款以清偿其债权。后王某也提出异议,该房屋属于个人的唯一住房,不应当被执行。经查,王某所述为事实。

【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王某所购房产是否生效?为什么?(6分)
2、对于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王某和李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6分)
3、对于培训协议,王某和李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6分)
4、对于丁银行执行异议,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6分)
5、乙公司能否请求支付机器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款项70万,并请求赔偿迟延付款的损失?为什么?(6分)
6、乙公司能否请求支付培训合同项下的款项20万,并请求赔偿迟延付款的损失?为什么?(6分)
7、王某用该房屋向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没有办理抵押权的登记,并且该房屋为债务人王某的唯一住房,该事实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产生影响?为什么?(7分)

简答题【案情】 2023年1月,甲公司被乙公司起诉至西河区法院,乙公司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公司提交答辩状主张对合同解除不予认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并无太多财产,后续胜诉的实际意义也不大,于是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裁定准予撤诉。2023年2月,乙公司再次以甲公司、王某、李某为共同被告向西河区法院起诉,提出两方面的诉讼请求:其一,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设备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并赔偿迟延履行的损失,同时要求甲公司的股东王某和王某的配偶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要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培训费用,同时也要求王某和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下列几点答辩意见:
(1)西河区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安装设备所在地的东山区法院管辖。因为设备已经安装完成而无法拆除,应属于不动产,故协议管辖无效,西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2)西河区法院对培训合同纠纷也没有管辖权。《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是西河区法院,但是《培训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且其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是东山区法院。
(3)买卖合同纠纷和培训合同纠纷没有实质关联,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4)乙公司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甲公司,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乙公司第二次起诉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乙公司并非适格原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王某同意甲公司的答辩意见,承认自己对《设备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主张自己不应就《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同意甲公司的答辩意见,且认为自己在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王某于2017年在东山区设立甲公司,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即进入甲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2022年5月,为了扩大经营,甲公司增加生产线需要购买生产设备,于是与西河区的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200万元的生产设备。甲公司先支付100万元,余款再分十期支付,从2022年6月起每月1日支付10万元,至2023年3月1日全部完成付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则向西河区法院起诉解决。同时,王某本人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条款载明:“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款项,王某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支付了四个月价款后,因乙公司交付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在第五个月时停止了付款。经查,设备不能运转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工人因不熟悉机器性能而导致操作失误。于是,乙公司建议可为甲公司的员工提供培训,后双方又达成《培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派人到甲公司提供设备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费20万元,甲公司于2022年12月底一并付清。后来,甲公司依约接受了培训,但到12月底并没有支付培训费。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和培训费,但甲公司只是在2023年1月给乙公司转账15万,注明了“履行合同款”,乙公司询问这笔款项是哪一笔合同款,甲公司并未回应。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王某购买的A房屋进行了查封。法院经审查发现,王某2021年与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A房屋的买卖合同,购房总价为600万元。王某支付了400万元首付款,剩余房款从丙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为丙银行办理了A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2022年1月,房屋建成,丁公司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乙公司申请保全时,房屋尚未过户给王某,法院查明发现是王某故意拖延不办理过户。于是,法院作出准予查封A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未进行查封登记,法院只进行了查封公告。法院另查明,王某曾经转移甲公司的账户资金用于A房屋的装修。
后乙公司申请执行,对A房屋进行拍卖,此时丙银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对该房屋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A房屋予以执行。另外,王某的律师也对乙公司的执行提出意见,认为A房屋是王某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王某名下没有其他居住房屋。

【问题】
1.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法院未经过甲公司同意就裁定准许撤诉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诉的合并、当事人适格等理论,对甲公司的各项答辩理由进行简要分析。
3.法院对房屋的查封裁定是否生效?请说明理由。
4.对于丙银行对A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5.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名下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意见对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产生影响?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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