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有效,但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登记或公告等查封的公示方法,是查封的对抗要件,并非查封的生效要件。
2、王某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李某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因为,对于该尾款,王某承诺,如果甲公司不能偿还,则由王某负责偿还,当事人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王某与李某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王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王某与甲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因此,此时应当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由王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李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并负责甲公司财务,因此,甲公司为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经营,由此,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对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王某和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欠付的培训协议尾款债务,属于甲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由甲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清偿。但本案中,王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其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因此,王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由于李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并负责甲公司财务,因此,甲公司为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经营,由此,王某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对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不应当支持。虽然丁银行在该房产之上拥有抵押预告登记,并且该抵押预告登记在满足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法定条件下,丁银行在该房产之上已经存在抵押权,并且该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但是,抵押权人并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因为,抵押权人可以从执行标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并不需要排除对抵押物的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并未侵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有权。因为,甲公司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以及尾款中的3期款项30万元,还剩余70万元未予偿付,因此,债权人乙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尾款70万元,并请求赔偿迟延付款的损失。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曾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但是在一审开庭前又撤回起诉,并且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后乙公司一直未作出解除该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并未被解除,债权人乙公司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该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由于债务人甲公司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款项已经达到总款项的20%,并且经催告仍未履行债务的,此时,债权人乙公司有权请求债务人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另外,甲公司虽然曾于2023年4月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合同款”,但双方并未就该款项是偿付哪一项债务达成协议,债务人清偿时也没有指明该款项是偿付哪一项债务,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该款项应该是清偿培训合同项下的债务。由于,债务人甲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乙公司还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迟延付款所导致的损失。
6、有权请求支付10万元款项,并请求赔偿迟延该款项的损失。因为,甲公司曾于2023年4月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合同款”,但双方并未就该款项是偿付哪一项债务达成协议,债务人清偿时也没有指明该款项是偿付哪一项债务,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该款项应该是清偿培训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此,乙公司基于培训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已经被甲公司清偿10万元,该债权余额仅为10万元。因此,此时,乙公司仅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培训合同项下的款项10万。另外,由于债务人甲公司迟延履行部分债务,债权人乙公司还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迟延付款所导致的损失。
7、该事实对丁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暂时不会产生影响,该房屋可以拍卖,以实现丁银行的抵押权,但应当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给予被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并为债务人王某预留一定金额(5-8年租金)作为其后续租房居住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