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3月3日,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A市某小区-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首页 题库首页在线模考
取消
简答题【案情】
2018年3月3日,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A市某小区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因多年未育,经检查夫妻双方得知郭某没有生育能力。2020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共同与A市甲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异质人工授精(ADI),后李某怀孕。2020年4月,郭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出院后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郭某父、郭某母。
刘某是郭某好友,同住A市。刘某通过网络结识女友陈某,经过1年多交往,刘某发觉陈某的精神状态有间歇性异常。经过多方打探,刘某得知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发病伤人的经历。刘某决定结束与陈某的恋爱关系,但陈某坚决不同意,且数次情绪激动,扬言要和刘某同归于尽。2020年5月23日,陈某又去刘某住处纠缠。刘某拒不开门,并打电话给好友郭某,请其来帮忙解决纠纷,但未告知郭某有关陈某详情。郭某半小时后到达刘某住处门口,面对疯狂敲门的陈某,劝说其冷静。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拔出小刀,猛刺郭某,郭某猝不及防身中数刀。陈某逃离现场数天后被警方抓获,郭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20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另查明以下事实:(1)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父、郭某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2020年1月30日,李某夫妇与甲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时,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李某夫妇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3)2020年3月,郭某为炒股,曾向刘某借款5万元,李某对此一直不知情。
【问题】
1.案涉306室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郭某阳是否为李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为什么?
3.郭某所立遗嘱中未给郭某阳留下遗产份额,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某对郭某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为什么?
5.陈某与刘某是否应对郭某死亡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什么?
6.如果李某夫妇拒绝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甲医院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服务?为什么?
7.2020年3月郭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2018年结婚,房屋于2019年购买,虽然郭某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办理登记,但涉案房屋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双方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视为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郭某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与李某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生效,郭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郭某阳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3.无效。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郭某遗嘱中未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李某所有,其余部分属于郭某遗产,分割遗产时应扣除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
4.第一种观点: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第一,刘某实施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系恋人关系,刘某对陈某患有躁郁症、发病伤人的经历有所了解,对陈某的人身危险性有所认知和预判。刘某让郭某帮忙解决纠纷且未告知郭某陈某患病的先行行为,诱发或开启了郭某遭受陈某伤害的危险状态。刘某针对陈某患有躁郁症的事实应对郭某尽必要的、可能的提示义务。他违反了提示义务。在郭某到达刘某住处后,郭某的法益处于紧迫危险时,刘某却躲在屋内,没有尽必要的、可能范围的协助义务和相应的危险防免义务。因此,刘某实施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二,郭某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其死亡的损害。 第三,刘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刘某的不作为,即如果刘某提示了危险,郭某很可能不会去解决纠纷或者会做相应防范。如果刘某及时开门,郭某很可能进入到房间,生命权受侵害的危险会大大降低。因此,刘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预知陈某有伤人的危险,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刘某的不作为具有引起郭某死亡的相当性。在陈某疯狂敲门时,刘某躲在屋内未开门,使得郭某没有躲避危险的可能。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察,患有躁郁症的陈某很可能致郭某损害,所以刘某的不作为与郭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刘某具有过错。刘某知道陈某患有躁郁症,且有伤人和威胁刘某的经历,他能够预知陈某的人身危险性,却未尽到善意提醒、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和危险防免义务,因此具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不构成。《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第一,刘某没有过错。虽然陈某曾扬言要与刘某同归于尽,但仅是恋人之间争吵时的过激语言,且十分常见,难以将其理解为真正意义的死亡威胁。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范围,不能要求刘某作此预见。此外,在陈某刺杀郭某时,如果要求刘某开门,刘某必然会与郭某一样面临被陈某杀害的高度危险,超出了一般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因此,刘某没有过错。 第二,刘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釆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以社会一般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刘某因恋爱纠纷请朋友帮忙调解,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通常并不具有危险性。在不愿分手的女友实施过激言行的情形下,借助朋友加以劝阻而自己回避,通常情形下不会造成劝阻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刘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5.否。理由如下:
第一种观点:刘某虽构成侵权,但与陈某无共同过错,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情形。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并未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不具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本案中具体加害人确定,也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刘某与陈某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刘某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刘某与陈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刘某不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由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不可能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6.不可以。医院以拒绝提供服务为由强制李某夫妇提供个人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11条规定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了李某夫妇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李某夫妇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之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不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情形。因此,如果李某夫妇拒绝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甲医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7.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郭某向刘某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借款,也未经过李某追认,借款用于炒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可能喜欢

简答题【此题为商法或行政法二选一选做题】
(一)
【案情】
绿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成立于2008年,股东有吴俊丽出资9000万元,占股45%;艾婷出资4000万元,占股20%;王军出资3000万元,占股15%;白丽君出资2000万元,占股10%;张青出资2000万元,占股10%。公司主要经营非无菌原料药、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粮食收购、仓储中转业务,贾文良任法定代表人。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隆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唯一股东为绿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文良任法定代表人。2016-2019年年初,绿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0余件案件在江东区法院被受理,且已经有120余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绿野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2019年3月29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受理绿野生物科技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振昊律师事务所、和明资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德众资产评估事务所、叶建伟为淸算组,振昊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虹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为绿野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并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转入重整程序。
1.经管理人核查,艾婷出资的4000万元并没有足额缴纳,艾婷的股权是依据《代持股协议》帮贾文明代持;
2.甲农商银行依据《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以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1亿元,该案已在人民法院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经人民法院调查,抵押人正隆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载明的抵押土地实际存在,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却没有任何不动产登记记录,只是抵押人私自圈住占用的一片土地,登记证号是抵押人和绿野公司自己伪造。
3.乙银行申报的债权为2000万元贷款,具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绿野公司150台机器设备提供担保,但发现其中的100台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的50台既没有办理登记,也没有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
4.丙银行申报的债权为以绿野公司的1万平方米厂房以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5000万元债权。但经丙银行贷后管理人员发现,债务人绿野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良与某拆迁公司于2021年5月9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于2021年5月10-19日,组织工人私自拆毁了抵押物中3406.66平方米的3号车间抵押房产建筑用于重整的厂房和机器,经评估,被拆毁的车间价值为1000万元;管理人负责人李虹律师声称被贾文良欺骗,对贾文良私自拆毁3号车间的行为完全不知情。
5.丁小额贷款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管理人反映,2021年12月12日,贾文良持绿野公司公章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以绿野公司名义向其借款500万元,丁公司并不知晓绿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丁公司要求管理人立即还款。经核实该情况属实。
6.戊公司于2022年3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一直没有接到管理人的通知,也没有看到公告,但其针对绿野公司有3000万元的债权,系绿野公司欠其玉米款。经核实该情况属实。
【问题】
1.针对艾婷未足额缴纳的出资4000万元,管理人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债务人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针对甲农商银行的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抵押人正隆公司抵押物的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3.作为甲农商银行的法律顾问,行长要求你在正隆公司抵押物虚假情形下为推动诉讼提出建议,你将给出何种法律意见?
4.对乙银行申报的有担保的2000万元债权,管理人应如何认定优先受偿权?
5.对于戊公司反映的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管理人应如何处置?
6.甲农商银行的行长关注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定期间到底是多长,请你作为法律顾问予以回复。

(二)
【案情】
2019年8月1日上午9时许,甲县乙镇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某等人进行交通检查。任某搭乘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乙镇加油站(省道S105其中一段)路段时,因任某未戴头盔,向某等人通过喊话的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但杨某未停车。当向某欲用手抓行驶中的摩托车钥匙时,杨某为躲避该行为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任某受伤。任某伤后被送往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不全。2019年11月12日,任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任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力缺损和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伤残程度系七级。2020年1月9日,任某不服,以乙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向某等人履职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立案后,被告提交了甲县交警大队与其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全文为:“根据《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乙镇政府,具体由乙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权。(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对任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和任某提供的一致。
材料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材料二:《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载明,为切实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安监办主任、每条村道的乡镇(街道)责任人及辖区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司法所、农综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管辖法院?请阐明理由。
2.结合《行政处罚法》,分析本案有关行政处罚的委托是否合法?
3.任某的起诉是否超出起诉期限?请阐明理由。
4.杨某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请阐明理由。
5.任某提出的哪些行政赔偿事项能够获得支持?请阐明理由。

简答题【案情】
2015年,向某(女)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非国有)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动用自己保管的公司账上资金用于赌博。2016年10月,向某从自己保管的供电公司的小金库中取款22万元,用于填补挪用差款。后向某认为供电公司的小金库管理松懈,遂产生侵吞供电公司小金库资金的念头。之后,向某伙同其夫田某侵吞公司小金库资金70万元。
经查,1998年田某与向某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田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8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在B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居住,并育有一子。2010年,田某前往D市工作,未告知杨某。2013年,杨某找到田某要求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田某拒绝并再次离开杨某。2014年年初,田某回到B市向某处生活;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田某(登记在其名下)将曾与杨某同居的房产出售。2015年3月,杨某找到田某并报警,田某被抓获。
2014年年初,田某从他人处得知某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与厂长李某联系,称自己是书商,想印一些大学教材,但无任何手续。厂长李某认为所要印的教材不是“黄色”和“反动”的,即同意印刷。依据约定,李某安排图书的印刷及装订。田某接货将盗版书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2万元。后因分配不均,田某扬言要举报李某。 李某出逃,后因经济困难,想找点钱花。2015年2月某日晚,李某将一女子张某骗至公共绿地,并将三唾仑片放入饮料中,骗张某饮用,趁张某服药神志不清之机,抢走张某2万元现金。在强摘被害人耳环时,遭张某反抗,李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次日上午10时许,张某的尸体在该绿地东南边的水沟里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扼颈后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李某知道自己犯下了命案,觉得这都是田某所致,遂决定除掉田某。李某从警察王某处窃取枪支一把,在前往田某家的途中被抓获。
【问题】  
1.向某挪用并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收犯?应当如何处理?向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何种罪数形态?其追诉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3.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哪些犯罪?它们是什么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抢劫行为,李某始终辩称,他只想谋财,从未有过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为什么?  
5.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死田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简答题【案情】
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
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
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公司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
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
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