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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如果原告选择提起违约之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甲市法院、乙市法院和丙市法院分别作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如果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乙市法院和丙市法院分别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2.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如果张某提起违约之诉,则只有合同相对方西方航空公司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如果张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则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均可能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构成适格被告。
3.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这一主张在合同法上构成权利消灭事由,属于权利消灭抗辩;在侵权责任法上意味着原告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与有过失,属于减责事由,构成权利妨害抗辩。无论是权利消灭抗辩还是权利妨害抗辩,都应由权利的相对方,即被告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4.第一种思路:该事实不构成本案有效的证明对象,因此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的责任赔偿限额条款决定了本案最高赔偿额就是8000元,被告现已自认构成满额损失,因此法院就应认定本案的损害是8000元,原告再行举证构成徒劳,也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种思路: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损害后果属于请求权发生的重要的要件事实,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和《民诉解释》的规定,应当由权利的主张者即本案原告张某就具体的损害金额承担证明责任。
5.由于行李已经遗失,故而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来证明托运行李的价值。张某只能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予以证明。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考生应当不拘泥于题目中表达的案情和素材,而是根据生活常识来想方设法提岀可能的证据,从而形成证据链,举例如下:
第一,证明近期购买过茅台老酒。
若欲证明原告丢失之托运行李之中内含物为6瓶茅台老酒,那么必须首先证明原告近期买入并持有该6瓶茅台老酒。可以提供:(1)购买6瓶茅台老酒的发票;(2)运输此6瓶茅台老酒的记录,如送货上门的运货单等;(3)购买茅台老酒时的监控录像,因为茅台老酒价值不菲,其购买的商店应为一般公众认为可以买到真货的原厂、专卖店等,而此类地点一般都设有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可证明原告在这一地点购买了6瓶茅台老酒。
第二,证明运输了此6瓶茅台老酒到机场。
(1)证明向机场出发之时携带了6瓶茅台老酒。
此部分为证明其出发装箱时为6瓶茅台老酒,可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目击其装箱者、出租车司机、送机友人等)。
(2)证明其运输意图为交易或赠与6瓶茅台老酒。
若原告来乙市之目的为交易茅台老酒,可提供下家的购货单、下家预付货款的转账记录,以证明原告意图将6瓶茅台老酒携带至乙市进行交易。若非交易,则可提供原告欲馈赠或一起品尝的证人证言及原告的当事人陈述。
第三,证明交付托运时托运物品为6瓶茅台老酒。
此部分为证明丢失行李为6瓶茅台老酒之关键,可以提供6瓶茅台老酒装箱后的重量,用以验证其托运行李重量的一致性;还可提供报案时警察所作笔录,用以证明第一时间即报警求助,警方记录丢失物品与原告一直之主张一致。托运时的监控录像,证明承运人认可托运行李为贵重的茅台老酒,并进行了验视。现实案例中还有多人提供行李安检X光照片,证明原告托运之行李为6瓶茅台老酒,结合原告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系6瓶茅台老酒。
张某和李某在托运时的对话记录也是证明托运内容的重要的间接证据,而如果能够说服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张某的对话过程和自己检查行李时看到的内容,将更有利于张某的事实主张。
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到原告的动机、购买茅台酒之行为、将茅台酒运输至机场之行为、托运之行为是连贯的,可以认为原告“有很大可能”托运的是6瓶茅台老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