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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解析:
1.甲公司破产案应由A市C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甲公司以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其破产案件应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欠缴债务人的出资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
根据规定,丙公司已善意取得红木所有权。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不享有取回权。
根据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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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职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资,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期1年。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11月9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备于11月13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2021年5日31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35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15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迳行提起的破产申请?并说明理由。
(2)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并说明理由。
(5)王某是否有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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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甲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乙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丁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年6月1日,B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B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1年9月20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9月25日,E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E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乙追索?并说明理由。
(5)甲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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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F公司对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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