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贸易”)于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以来,红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中集团”)-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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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能贸易”)于201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以来,红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中集团”)一直持有大能贸易32.5%股份,为大能贸易控股股东。
大能贸易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大能贸易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2名非独立董事以及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独立董事组成。
2023年2月,红中集团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已知前12个月内,红中集团并未增持过大能贸易的股份。
2023年3月,金鑫仓储有限公司拟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经私下协商,大能贸易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同意由大能贸易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
2023年4月1日,大能贸易披露《大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根据该决议,大能贸易董事会于2023年4月1日审议通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于同日与甲银行签署保证合同。根据大能贸易的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但事实上,大能贸易并未于2023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当日,刘某自行使用公司印章与甲银行签署该保证合同,并伪造其他董事签名,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崔某上传相关公告。该公告披露之后,大能贸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也未采取其他行动。
2024年7月,经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获悉大能贸易的上述情况,对大能贸易立案调查。3个月后,中国证监会对大能贸易以及包括刘某、崔某在内的大能贸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该等主体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此,崔某提出抗辩,称其受到董事长刘某要求才上传伪造的信息披露文件,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董事蔡某也提出抗辩,声称其并未参与该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还发生如下情况:(1)大能贸易资金吃紧,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2)大能贸易第二大股东陈某持有大能贸易12%股份,其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将其持有大能贸易股份的比例降至11%。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大能贸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红中集团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是否触发强制要约义务?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大能贸易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蔡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大能贸易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7)陈某减持大能贸易股份时是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存在不合法之处(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5分)。本题中,大能贸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但其中独立董事仅1名,未过半数。
(2)未触发强制要约义务(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2分)。本题中,红中集团自上市以来即持有大能贸易32.5%股份(超过30%),且最近12个月内未增持大能贸易股份,因此,其拟增持大能贸易1%股份的安排未触发强制要约义务。
(3)甲银行有权主张大能贸易承担保证责任(0.5分)。根据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分)。本题中,虽然大能贸易对甲银行的保证系刘某超越权限作出,但大能贸易已就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甲银行有权就此要求大能贸易承担保证责任。
(4)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1.5分)。
(5)不符合规定(0.5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负有勤勉义务。蔡某身为公司董事,明知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可能存在问题,但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违反了勤勉义务(1.5分)。
(6)不符合条件(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5分)。
(7)承担信息披露义务(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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