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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乙公司有权主张抵销其与甲公司的债务。
根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张某的清偿行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虽已发生破产原因,但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应当追回甲公司向李某支付的30万元。
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管理人自行决定继续营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无权自行决定继续营业,债权人会议才有权决定继续营业。
(5)王某无权拒绝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有权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这里的提议应理解为有提议即应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无权拒绝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