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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索赔款计算如下:
工程索赔=(10×100+5×500)×(1+13%)+100000×(1+16%)×(1+13%)×(1+25%)=3955+163850=167805元。
2.事件2中,判断及理由如下:
(1)承包人要求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材料保管费和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检验费正确的。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提前进场增加保管费和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承包人要求建设单位负责部分材料损毁费不正确的。
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材料,与施工单位清点移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J工作增加了该分项工程量200m³,工程量变动率=200/400×100%=50%>15%,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可以索赔的工程款=[400×15%×360+(200-400×15%)×360×0.9]×(1+16%)×(1+13%)×(1+25%)=109713.96元。
4.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为15天。
事件1:基坑开挖(A工作)在关键线路,由于地质资料不准确,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工期延长时,索赔成立。
事件3中:原关键线路是A→D→G→K→L和A→C→F→H→I→L,J工作有10天的总时差。按原合同,J工作工程量400m³,工期是40d;变更前后J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不变。则J工作增加工程量200m³,所需的工期是200m³/(400m³/40d)=20天,超过了J工作的总时差10天,则J工作可索赔的工期=20-10=10天。
故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10+5=15天。
5.事件3发生后关键线路变化为A→C→F→J→L,J工作赶工10天增加赶工费80万少于业主收益200万,所以应当将J工作赶工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