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 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所属考试证券投资顾问
所属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对应大纲《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4)》
所属章节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知识点名称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适用等级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专项)
考试分值约 4~6 分

核心内容

  • 总体定位:可以「讲市场」,不能「点个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第三十一条则明确划出红线: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两条一正一反,构成公众媒体执业的基本边界。
  • 「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的具体指向。除《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外,还包括《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息传播、媒体合作、内容审核的要求。核心要求是:传播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完整,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媒体刊播证券信息应当核实来源与资质,不得为无资质机构或者个人提供传播渠道。
  • 广告宣传的合规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应当规范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 公众媒体包括网络与自媒体。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列举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中的网络,涵盖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等各类网络传播渠道。因此,投资顾问在自媒体账号上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建议,同样属于第三十一条禁止的情形;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等表述规避,不改变行为的性质。
  • 留痕管理与档案保存。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形成的稿件、节目、直播回放等,同样应当纳入留痕与档案管理范围。
  • 人员资质与机构管理。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投资顾问在媒体上完全不能谈论证券市场。→ 正确理解:第三十条是鼓励性规定,允许并鼓励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传播知识、揭示风险;第三十一条禁止的是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边界在于「是否指向具体证券的交易方向」,而非「能否谈论市场」。
易错点:认为只要注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就可以在自媒体上给出具体证券的买卖建议。→ 正确理解:第三十一条的禁止不因免责声明而改变。网络属于公众媒体,投资顾问在微博、公众号、短视频、直播间等渠道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建议,均属违规;「个人观点」的标注不能豁免。
易错点:把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记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5 年。→ 正确理解: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起算点是协议终止之日,而不是签订之日或提供服务之日。
易错点:认为广告宣传合规就等同于业务行为合规。→ 正确理解:广告宣传合规解决的是「宣传内容真实、不误导」的问题;即便宣传内容合规,投资顾问在媒体上仍不得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也不得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宣传合规与执业行为合规是两道相互独立的要求。

记忆口诀

公众媒体两条线:宏观行业市场可以谈,具体证券买卖不能点。客观专业审慎讲,传播知识揭示险。广告宣传守广告法,虚假不实误导都不行;收益不作任何保证,免责声明不免责。留痕记录时间内容方式依据,档案自协议终止起满五年。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出现,重点考查第三十条鼓励性规定与第三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边界、公众媒体范围是否包含网络与自媒体、广告宣传与收益承诺的禁止要求、留痕管理与档案保存期限的起算点,常与「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合并考查,预计分值约 4~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 )。

A. 可以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 B. 不得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 C. 经客户同意后可以就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 D. 经媒体审核后可以就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

答案:B
解析:考查公众媒体执业的禁止性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投资建议,故选 B。该禁止是行为本身的禁止,不因客户同意或者媒体审核而豁免;第三十条允许的是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

2.【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可以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发表评论意见 B. 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 C. 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D. 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公众媒体执业要求的综合规则。第三十条鼓励投资顾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A 正确);第二十五条要求广告宣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B 正确);第二十四条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C 正确);第二十七条规定业务档案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5 年(D 正确),故四个选项均正确。

常见问题(QA)

Q1:投资顾问在媒体上「谈市场」与「点个股」的边界如何把握?实务中有哪些易踩线的表达?
A1:边界在于是否指向具体证券的交易方向。可以讲的是宏观经济运行、行业景气与竞争格局、市场整体估值与资金面、制度规则变化、投资理念与风险教育;不可以讲的是对某只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持有与否的判断,包括「某股可以介入」「建议逢低吸纳」「该股目标位在多少」「建议继续持有」等表达。实务中容易踩线的还有:用行业龙头、代码简称、拼音首字母等变相指向具体证券;在直播中回答观众「这只票能不能买」的提问;把具体证券的买卖建议包装成「案例分析」「模拟组合调仓」。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就具体证券作出投资建议。相对安全的做法是只讲分析框架与判断依据,把决策交还给投资者。
Q2:为什么投资顾问的公众媒体执业要求比证券分析师更严格?
A2:原因在于两类业务的定位不同。证券分析师从事的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其成果是面向机构与签约客户的研究观点,可以通过统一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满足「机构统一安排、说明所依据报告的发布日期、不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三项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公众媒体评论具体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从事的是<strong>面向特定客户</strong>的投资顾问服务,服务建立在了解客户、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签订服务协议、适当性匹配的基础上;公众媒体的受众是不特定的,机构无法完成客户识别与适当性管理,因此监管对投资顾问在公众媒体上的行为采取更严格的禁止性规则,只允许其进行市场评论与投资者教育,不允许就具体证券作出买卖方向或者持有与否的建议。
Q3: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通常怎么考?哪些条文最容易混淆?
A3:常见考法有三类:一是判断某种媒体行为是否违规,给出「在公众号推荐某只股票」「在电视上分析行业景气」「在直播间回答个股能否买入」等情景让考生选择;二是考条文对应关系,如广告宣传对应第二十五条、收益承诺禁止对应第二十四条、留痕与档案对应第二十七条、媒体评论与禁止对应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三是考期限与起算点,如档案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5 年、客户可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解除。最容易混淆的是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的方向(一鼓励一禁止),以及「5 年」与「5 个工作日」两个不同性质的期限。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4)》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发布并施行,对应科目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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