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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总结二(最新发布)(4)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4)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6.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督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1)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2)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3)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4)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5)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6)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7)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8)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9)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10)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1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12)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会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1)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2)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3)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对限制交易账户、重点监控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17.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3)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5)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6)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7)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8)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9)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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