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收购与撤销

考点名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收购与撤销

>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常考题型:单选 / 判断
  • 分值:2–4 分
  • 命题特点:一道题定生死——问「证券公司」选证监会,问「分支机构」选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核心内容(必背)

1. 审批主体: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 与设立证券公司本体的区别(核心):设立证券公司本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由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这是本考点最重要的区分。

3.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业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4.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5. 撤销同样需要审批:不仅「设立」「收购」需要批准,「撤销」也须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证券公司不得自行关闭。

6. 监管逻辑: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均纳入许可管理,便于属地监管与持续监管。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 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2. 设立证券公司(法人主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4.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5.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6. 撤销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审批,不能自行关闭。

7. 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

8. 「住所地」指证券公司住所所在地,不是分支机构拟设立地。

9. 审批层级是派出机构,不是证监会总部。

10. 三个动作都要批:设立、收购、撤销。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谁来批准?
  • 正确结论:设立证券公司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找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题干问「分支机构」时选派出机构,问「设立证券公司」时选证监会——这是最高频的主体混淆陷阱。
  • 易混点 2:分支机构有没有法人资格?
  • 正确结论:没有。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 易混点 3:撤销分支机构要不要批准?
  • 正确结论:要。设立、收购、撤销三个动作都需要批准,证券公司不得自行撤销分支机构。
  • 易混点 4:「住所地」怎么理解?
  • 正确结论:指证券公司住所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不是分支机构所在地。题干常把「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作为干扰项。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公司设立找证监会,分支机构找住所地派出机构;设、收、撤都要批,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 )批准。

A. 中国证监会

B. 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D. 国务院

答案: C

解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C 项正确。A 项是设立证券公司(法人主体)的批准机关,题干问的是分支机构,属于典型的「层级混淆」陷阱——派出机构是证监会的下属机构,但并不等同于证监会本身。B 项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无行政审批权;D 项无法律依据。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与设立证券公司本身,审批机关有何不同?A1: 设立证券公司本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Q2: 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A2: 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Q3: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需要审批吗?A3: 需要。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均须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证券公司不得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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