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名称: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与从业人员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常考题型: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2–4 分
- 命题特点:「备案 vs 批准」、「五年 vs 三年」两组对比是本考点的两个主要陷阱
二、核心内容(必背)
1. 积极条件(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②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备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末句):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注意是「备案」而不是「批准」。
3. 消极条件(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4. 与设立条件的衔接(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是设立证券公司的七项条件之一。
5. 记忆要点:两类消极情形都围绕「五年」这一时限,主体分别是「被解除职务的负责人或董监高」与「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取消资格的专业人员」,二者的起算点不同。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积极条件三项: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备经营管理能力。
2. 任免董监高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是备案不是批准)。
3. 消极条件两类:被解除职务(未逾五年)、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取消资格(未逾五年)。
4. 两类消极情形的时限均为五年。
5. 第一类主体: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第二类主体: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7. 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得担任。
8. 起算点不同:第一类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算;第二类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算。
9. 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是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之一。
10. 备案机关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是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备案 vs 批准
- 正确结论: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是「经批准」。题干常通过这一字之差设置陷阱。
- 易混点 2:五年 vs 三年
- 正确结论:本条两类消极情形的时限都是未逾五年;而设立证券公司条件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求的是「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两个数字分属不同条款,务必分清。
- 易混点 3:起算点
- 正确结论:第一类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算;第二类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算,不能互相套用。
- 易混点 4:消极条件也适用于普通从业人员吗?
- 正确结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列举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条件;从业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不要把二者完全等同。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正直、懂法、会经营;任免只要备案不要批准;两类人五年内不许当董监高。」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列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C. 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董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三年即可重新担任
D.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须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答案: B
解析: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B 项正确、A 项错误——「备案」与「批准」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本题正是通过这一字之差设置陷阱。C 项错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不是三年。D 项错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这是法定的积极条件之一。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1: 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Q2: 哪些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A2: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Q3: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批准还是备案?A3: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非事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