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1日 证券从业(统考·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 16 期)
| 试题来源 |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所属科目 |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 覆盖知识点 | 金融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市场的监管架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基础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当事人的证券买卖,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 一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2.【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 )。
A. 一人 B. 二人 C. 三人 D. 五人
3.【单项选择题】(2 分)2023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中国证监会的机构性质调整为( )。
A.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 国务院直属机构 C. 国务院组成部门 D. 国务院办事机构
4.【多项选择题】(3 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的职责包括( )。
A.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B.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C. 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D. 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判断题】(1 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限制证券买卖的期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故选 B。选项 C 是冻结、查封的首次期限,属于最常见的干扰项。
解析:考查执法程序的人数要求。《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上述证件、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故选 B。该条同时确立了相对人的拒绝权,属于程序性保障条款。
解析:考查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定位。2023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中国证监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后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故选 B。选项 A 是改革前的定位,属于最常见的干扰项;选项 C、D 均不符合现行体制。
解析:考查证监会的十项法定职责。《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履行制定规章规则并依法审批核准注册备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证券业务活动监管、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指导监督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监测防范处置市场风险、开展投资者教育、查处证券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故 A、B、C、D 均正确。
解析:考查监管协作机制。《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故题干表述正确。该条是跨业、跨市场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执法权限展开,覆盖限制证券买卖的三个月期限、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023 年机构改革后证监会的机构性质、十项法定职责以及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把握「目标—职责—措施—程序」四层结构与各类期限数字。
相关知识点详见 →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精讲 |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金融管理与监管机构的职责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