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0%股权,具备共同控制,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当年净利润为600,发生下列事项:(1)甲公司将产品卖给乙,售价80,成本60,乙当年卖出30%,卖出的是已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没有卖出的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所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4(20×70%),应该用(600-14)×50%计算甲公司投资收益。如果第二年卖掉了剩余的70%,需要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4加上,也就是用(600+14)×50%计算甲公司投资收益。假定第二年的净利润也是600。
(2)乙公司将产品卖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售价300,成本200,总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为100,按5年计提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当年计提半年的折旧。计提折旧可以看做是未实现转为已实现的过程。所以但年累计未实现是100-100/5/2=90。算投资收益时应该用(600-90)×50%计算。到第二年计提1/5的折旧,折旧额为20,应该用第二年的净利润加上20,再乘以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 被投资方分红时 |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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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资方发生其他综合收益时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
通常投资处置时,“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转投资收益。 【注】因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而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投资处置时不转损益。 |
| 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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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该减值不得恢复。
①因减资造成的成本法转权益法
A.减资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B.剩余股份具备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能力,应将以前的成本法追溯为权益法:
| 初始投资时的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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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盈亏的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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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分红的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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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追溯 |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之 |
|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的追溯 |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或反之 |
A.原股份的公允价值+新增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
B.原股份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留存收益;
C.原金融资产匹配的其他综合收益转留存收益。
③因减资造成的权益法转金融资产
A.转让部分的股份按权益法下处置投资处理;
B.剩余股份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入投资收益;
C.权益法期间认定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全部转入投资收益。

【提示】由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同一控制采用账面价值+账面价值确定合并成本;非同一控制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成本。
| 非同一控制 | 同一控制 | |
| 金融资产转成本法 | 原金融资产的公允口径+新增初始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初始投资成本 | (原金融资产的账面口径+新增初始投资成本)与(最终控制方角度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之差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
| 原金融资产公允口径与账面口径的差额入留存收益 | 原金融资产的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 | |
| 原金融资产的其他综合收益转留存收益 | ||
| 权益法转成本法 | 原权益法的账面余额+新增初始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初始投资成本 | (原权益法的账面口径+新增初始投资成本)与(最终控制方角度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之差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
| 原权益法下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作处理 | ||

【提示】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同一控制采用账面价值+账面价值确定合并成本;非同一控制采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成本。
A.减少部分按成本法处置投资处理
B.剩余部分按公允口径转金融资产,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入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需将对应于“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及对应于“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1.无形资产在分期付款方式下入账成本的计算、每期财务费用的计算及每期期初长期应付款现值的计算;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方式下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计算;
3.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原则:
①地皮单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单列“固定资产”;
②如实在无法分清则统一称为“固定资产”;
③房地产开发商所购地皮用于开发房产的,统一计入“开发产品”。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可资本化: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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