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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 销售 |
货物 |
(1)委托代销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 (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
| 服务 |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行为特征 | 分类 | 判定标准 | 税务处理 | 典型案例 |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 货物混合销售 | 经营主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 |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超市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服务 |
| 服务混合销售 | 经营主体从事其他行业 | 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 ||
| 兼营 |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 增值税不同税目混业经营 | 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 商场经营美食城 |
1.非营业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但单位将自产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发放,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方向特定:提供方必须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接受方必须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
3.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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