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订立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订立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合同的订立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6 科)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订立方式与基本结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
  • 要约的构成要件(第四百七十二条):① 内容具体确定;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者缺一不构成要约,可能仅构成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第四百七十三条):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是考试最爱设的「原则+例外」结构。
  •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四百七十四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第四百七十五条);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第四百七十六条),但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不得撤销。
  • 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第四百七十八条):① 要约被拒绝;② 要约被依法撤销;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规则: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前或与其同时到达(第四百八十五条)。
  • 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延(易混,必考):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期限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六条)。承诺迟延——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因其他原因逾期到达的,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因超过期限不接受(第四百八十七条)。
  •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第四百八十八条);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四百八十九条)。
  •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
  • 格式条款的三项规则:① 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六条)。② 无效情形——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四百九十七条)。③ 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
  • 缔约过失责任(第五百条):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注意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与违约责任(违反已生效合同)不同。

易错点

易错点:把商业广告一律视为要约邀请。→ 正确理解: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承诺约束)的,构成要约。
易错点:混淆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正确理解: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撤回通知须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作出前,且受「明示不可撤销」「已为履行做合理准备」两项限制。
易错点:把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延的后果弄反。→ 正确理解: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自身迟发或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原则上为新要约;承诺迟延(受要约人按期发出、因其他原因迟到)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
易错点:认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变更都构成新要约。→ 正确理解:只有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易错点:认为格式条款一律无效或一律有效。→ 正确理解:格式条款本身并非当然无效;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时,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只有不合理免责、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才无效;解释上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

记忆口诀

结构记「<strong>要约+承诺=合同,承诺生效即成立</strong>」;要约邀请记「<strong>拍卖招标招股债募基金招募、商业广告价目表,原则是邀请,广告符合条件即成要约</strong>」;撤回撤销记「<strong>撤回在到达前,撤销在承诺前,明示不可撤与已做准备两不撤</strong>」;逾期与迟延记「<strong>逾期成新要约(除非及时通知有效),迟延原则有效(除非及时通知不接受)</strong>」;格式条款记「<strong>不提示不说明可主张不入合同,不合理免责无效,有两种解释作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优先</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strong>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strong>、<strong>撤回与撤销的条件</strong>、<strong>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延的后果</strong>、<strong>实质性变更的范围</strong>、<strong>格式条款的三项规则</strong>是高频考点,常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合并出案例分析题。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 拍卖公告 B. 招标公告 C. 寄送的价目表 D. 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的广告

答案:D
解析:考查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strong>原则上是要约邀请</strong>;但<strong>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strong>(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承诺约束)的,<strong>构成要约</strong>。故 D 正确,A、B、C 均为要约邀请。

2.【案例分析题】2026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函件:「现有 A 型钢材 500 吨,单价 4 000 元/吨,总价 200 万元,承诺期限至 9 月 10 日,逾期不再供货。」9 月 3 日,甲公司发现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即向乙公司发出撤销函。9 月 4 日,撤销函到达乙公司;同日,乙公司已按要约内容备妥货款并安排运输。9 月 6 日,乙公司发出承诺函,对<strong>交货地点</strong>提出变更(由买方仓库改为卖方仓库),其余内容不变,该函于 9 月 8 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作表示。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 9 月 3 日发出的撤销函是否发生撤销效力?说明理由。(2)乙公司 9 月 6 日的函件性质如何?合同是否成立?(3)若双方此后就格式条款中的「货物毁损风险由买方承担」发生争议,且该条款未作提示,应如何处理?

答案:(1)<strong>不发生撤销效力</strong>。甲公司已在要约中<strong>确定承诺期限</strong>(至 9 月 10 日),属于<strong>以确定承诺期限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strong>;且乙公司<strong>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strong>(备妥货款、安排运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四百七十六条</strong>,该要约<strong>不得撤销</strong>。 (2)乙公司的函件对<strong>交货地点</strong>作出变更,<strong>履行地点</strong>属于<strong>实质性变更</strong>(第四百八十八条),故该函件构成<strong>新要约</strong>,而非有效承诺;原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而<strong>失效</strong>(第四百七十八条)。甲公司未作表示,<strong>合同未成立</strong>(需甲公司对该新要约作出承诺)。 (3)该条款属<strong>格式条款</strong>。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甲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strong>提示</strong>对方注意<strong>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strong>等与对方有<strong>重大利害关系</strong>的条款,乙公司可以主张该条款<strong>不成为合同的内容</strong>(第四百九十六条);若该条款<strong>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strong>甲公司责任、<strong>加重</strong>乙公司责任或<strong>限制、排除</strong>乙公司主要权利,则该条款<strong>无效</strong>(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strong>不利于甲公司</strong>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strong>采用非格式条款</strong>(第四百九十八条)。
解析:考查要约的撤销限制、实质性变更与新要约、格式条款的三项规则。要点:① 确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已作合理准备,构成不得撤销的两项情形(1 分);② 变更履行地点属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合同未成立(1 分);③ 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可主张不入合同、不合理免责无效、解释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1 分)。常见错误:认为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即可撤销;把变更交货地点当作非实质性变更;认为格式条款当然有效或当然无效。

常见问题(QA)

Q1:要约与要约邀请怎么区分?
A1:看是否同时具备两个要件:① 内容<strong>具体确定</strong>;② 表明<strong>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strong>。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strong>原则上是要约邀请</strong>;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strong>内容符合要约条件</strong>的,<strong>构成要约</strong>。
Q2: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延的后果有什么不同?
A2:<strong>逾期承诺</strong>:受要约人<strong>超过承诺期限</strong>发出,或在期限内发出但<strong>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strong>——原则上<strong>为新要约</strong>,但要约人<strong>及时通知</strong>该承诺有效的除外。<strong>承诺迟延</strong>:受要约人<strong>在期限内发出</strong>、按通常情形<strong>能够及时到达</strong>,因<strong>其他原因</strong>逾期到达——原则上<strong>该承诺有效</strong>,除非要约人<strong>及时通知</strong>因超过期限不接受。区别的实质是<strong>迟到的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受要约人</strong>。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常考四类:① 判断某项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是高频点);② 判断撤回与撤销是否有效(重点看时点与「不可撤销」的两项情形);③ 判断承诺的变更是否实质性、合同是否成立;④ 格式条款的效力与解释(未提示说明、无效情形、不利于提供方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案例分析题常把「撤销+实质性变更+格式条款」串在一起考。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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