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效力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合同的效力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合同成立解决「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属于事实判断;合同生效解决「已成立的合同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属于价值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 须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 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六条);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④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 可撤销的五种事由:① 重大误解(第一百四十七条);② 欺诈(第一百四十八条);③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④ 胁迫(第一百五十条);⑤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 撤销权行使方式: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宣告撤销。这一点与「无效」不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无须任何人主张;可撤销在撤销前有效,须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并经裁判机构确认后才自始无效。
  • 撤销权消灭的四种情形(第一百五十二条):①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 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③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前两项是主观期间(起算点与当事人认知有关),第四项是客观期间(起算点与认知无关,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 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部分无效与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即仲裁条款、法院管辖条款可以「独立存活」。

易错点

易错点: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成立是合意达成(事实判断),生效是产生法律约束力(价值判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包括:附生效条件/始期未成就、须批准而未批准。成立但无效的情形包括:内容违法、恶意串通等。
易错点: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规定都导致合同无效。→ 正确理解: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才可能无效,且「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未办备案)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无效。
易错点:把第三人欺诈一律作为可撤销事由。→ 正确理解:第三人欺诈须以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为条件,受欺诈方才能撤销;相对方不知情的,受欺诈方只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不能撤销合同。
易错点:把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记成诉讼时效。→ 正确理解: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重大误解 90 日、欺诈胁迫 1 年、最长 5 年,三个期间是「90 日 / 1 年 / 5 年」的组合,不要与诉讼时效 3 年混淆。
易错点:认为可撤销合同自成立时即无效。→ 正确理解: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须经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能自行宣告合同撤销。
易错点:认为合同无效后仲裁条款、管辖条款一并无效。→ 正确理解: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可以独立有效。
易错点:把「显失公平」理解为「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 正确理解:显失公平须同时具备主观要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与客观要件(成立时显失公平);仅有价格偏离、无利用对方困境的情形,不构成可撤销的显失公平。

记忆口诀

无效四种记「<strong>无能力、假意思、违强制违公序、恶意串通</strong>」;可撤销五种记「<strong>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strong>」;期间记「<strong>误解九十日、欺诈胁迫一年、最长五年</strong>」;后果记「<strong>返还、折价、赔偿、各自担责</strong>」;独立性记「<strong>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合同没了争议条款还在</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高频角度:无效与可撤销情形的辨认、第三人欺诈的特殊要件、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组合(90 日 / 1 年 / 5 年)、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因受乙的欺诈而与乙订立合同,甲于 2026 年 3 月 1 日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但一直未行使撤销权。甲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届满日是( )。

A. 2026 年 6 月 1 日 B. 2027 年 3 月 1 日 C. 2031 年 3 月 1 日 D. 2029 年 3 月 1 日

答案:B
解析:受欺诈的当事人应当自<strong>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strong>内行使撤销权,故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算 1 年,届满日为 2027 年 3 月 1 日,B 正确。A 是重大误解的 90 日期间;C 是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的最长期间(起算点不同);D 混淆了诉讼时效 3 年。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无效的有( )。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D.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答案:ABC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A 正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B 正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C 正确。D 属于<strong>可撤销</strong>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不是当然无效,故 D 错误。

常见问题(QA)

Q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实务中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A1:最大区别在<strong>是否需要当事人主张</strong>以及<strong>效力状态</strong>。无效合同<strong>自始、当然、确定</strong>不发生效力,无须任何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认定;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strong>有效</strong>,必须由<strong>撤销权人</strong>在除斥期间内<strong>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strong>撤销,被撤销后才<strong>自始无效</strong>;撤销权人放弃或者期间届满未行使的,合同<strong>确定有效</strong>。此外,无效情形法定且封闭(四类),可撤销情形也是法定的五类,但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不同:可撤销合同的受害方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维持合同效力并主张违约责任。
Q2:为什么第三人欺诈要以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条件?
A2:这是<strong>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的平衡</strong>。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相对方若对第三人的欺诈<strong>毫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strong>,其自身并无过错,此时允许受欺诈方撤销合同,等于让<strong>无过错的相对方</strong>承担第三人行为的不利后果,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相对方<strong>知道或者应当知道</strong>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能撤销合同;相对方不知情的,受欺诈方不能撤销合同,只能向实施欺诈的<strong>第三人</strong>请求赔偿损失。
Q3:撤销权的「90 日 / 1 年 / 5 年」三个期间怎么记才不会混?
A3:按「<strong>主观期间</strong>」与「<strong>客观期间</strong>」两组记。主观期间以<strong>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strong>为起算点,因事由不同而不同:<strong>重大误解 90 日</strong>(因为误解是当事人自己的认识错误,期间最短)、<strong>欺诈与胁迫 1 年</strong>(胁迫的起算点是<strong>胁迫行为终止</strong>之日,因为胁迫持续期间当事人难以行使权利)。客观期间以<strong>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strong>为起算点,统一为 <strong>5 年</strong>,不问当事人是否知情,且<strong>不适用</strong>中止、中断、延长。两个期间<strong>孰先届满即适用哪个</strong>——即便 1 年主观期间尚未届满,只要 5 年客观期间已过,撤销权同样消灭。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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