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保全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保全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合同的保全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5 分

核心内容

  • 概念: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项。
  • 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与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四项):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③ 该怠于行使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④ 代位行使的权利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保存行为(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这是「债权未到期」也可行使代位权的例外。
  • 代位权成立的效果(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即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而非先向债务人履行再转交。
  • 撤销权——无偿处分(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情形不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 撤销权——有偿处分(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情形须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要件。
  • 撤销权的范围、费用与除斥期间(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 撤销的效果(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撤销具有溯及力,不是「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 两项权利的区分:代位权针对债务人「应增加而未增加」——消极地不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积极地无偿或有偿处分财产。两者均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易错点

易错点:把无偿处分与有偿处分的要件混同。→ 正确理解:无偿处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恶意延长履行期限)不问相对人是否恶意;有偿且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易错点: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写成「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正确理解: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撤销权才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者表述有细微差别,不可互换。
易错点:认为一年、五年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正确理解:撤销权的这两个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易错点:认为代位权胜诉后由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 正确理解:由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履行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三十七条)。
易错点:认为债权未到期一律不能行使代位权。→ 正确理解:一般要求债权已到期,但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存行为(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是例外,可在债权到期前行使。
易错点: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理解得过宽或过窄。→ 正确理解: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此类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记忆口诀

分工记「<strong>代位管「该收不收」、撤销管「不该少而少」</strong>」;要件记「<strong>无偿不问恶意、有偿须相对人知情</strong>」;范围记「<strong>代位限到期债权、撤销限债权总额</strong>」;期间记「<strong>知道起一年、行为起五年、除斥不中断</strong>」;效果记「<strong>代位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撤销自始无效</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命题集中在: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情形区分、无偿处分与有偿处分的要件差异、行使范围与费用负担、一年/五年除斥期间、代位权成立后由谁向谁履行、撤销的溯及力。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行使。

A. 六个月 B. 一年 C. 二年 D. 五年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strong>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strong>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strong>五年内</strong>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故 B 正确。A、C 无依据;D 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最长期间。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有( )。

A.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CD
解析: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A、B、C 正确;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D 正确。

常见问题(QA)

Q1:代位权和撤销权,最容易混的地方在哪?
A1:在「<strong>债务人做了什么</strong>」。<strong>代位权</strong>是债务人「<strong>什么都不做</strong>」——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属于「应增加而未增加」;<strong>撤销权</strong>是债务人「<strong>做了不该做的事</strong>」——无偿转让、低价甩卖、为他人担保,属于「不当减少」。此外两者的<strong>范围口径</strong>也不同:代位权限于「<strong>到期债权</strong>」,撤销权限于「<strong>债权</strong>」。
Q2:为什么无偿处分不要求相对人恶意,有偿处分却要求?
A2:因为<strong>交易安全与债权人保护的平衡点不同</strong>。无偿处分中相对人「白拿」,没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撤销不会造成不公平;而有偿交易中相对人支付了对价,若其<strong>并不知道</strong>债务人的处境,撤销会损害交易安全,因此法律要求其<strong>知道或者应当知道</strong>「明显不合理价格损害债权人」这一情形,才允许撤销。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常考四类:① 给出行为描述,判断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② 判断有偿处分情形下「相对人是否知情」这一要件是否具备;③ 计算或判断行使范围(到期债权/债权总额)与费用负担;④ 案例分析题中判断一年/五年期间是否届满(除斥期间不中断),以及代位权成立后由谁向谁履行。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