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履行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履行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合同的履行
适用等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考试分值约 6 分

核心内容

  • 全面履行与诚信履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约定不明的补充规则(三步递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法定补充规则。三步依次适用,不得跳跃。
  • 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法定补充规则:① 质量——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② 价款或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③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五百一十一条(续):④ 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 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 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双务合同的三项抗辩权: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② 先履行抗辩权(第五百二十六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③ 不安抗辩权(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后果: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情势变更(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当事人不得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
  • 涉他合同的履行:① 向第三人履行(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② 由第三人履行(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易错点

易错点:约定不明时直接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法定规则。→ 正确理解:应依次先协议补充、再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
易错点:把「给付货币」的履行地点记成「付款方所在地」。→ 正确理解: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收款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易错点:把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混为一谈。→ 正确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行使,前提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由应当先履行一方行使,前提是对方出现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致履行能力欠缺的情形,且须有确切证据。
易错点:认为市场行情变化、价格大幅波动属于情势变更。→ 正确理解:情势变更要求变化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一般的价格波动、成本上升属于商业风险,不能据此变更或解除合同。
易错点:认为由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未履行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责。→ 正确理解: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易错点:认为中止履行后即可立即解除合同。→ 正确理解:中止履行后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

记忆口诀

履行顺序记「<strong>先补充、再习惯、后法定</strong>」。法定规则记「<strong>质量看标准、价款看市价、货币找收款、不动产找所在地、其他找义务人、期限随时加准备、费用归义务人</strong>」。三项抗辩记「<strong>同时看先后、先履行看违约、不安看能力</strong>」。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的常规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6 分。高频角度:约定不明的三步补充规则与法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三项抗辩权的区分与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的中止—通知—恢复—解除链条、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分、涉他合同的违约责任归属。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但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依交易习惯确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该笔货币债务的履行地点是( )。

A. 甲公司所在地 B. 乙公司所在地 C. 合同签订地 D. 设备交付地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strong>给付货币</strong>的,在<strong>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strong>履行。本题接受货币一方为乙公司(卖方),故 B 正确。A 是付款方所在地,属于常见误记;C、D 均无法条依据。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有( )。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答案:ABCD
解析: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四项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A、B、C、D 均正确。需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须有<strong>确切证据</strong>,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常见问题(QA)

Q1:三项抗辩权怎么快速区分?
A1:看<strong>谁行使</strong>与<strong>依据什么</strong>。<strong>同时履行抗辩权</strong>:无先后顺序,双方都可行使,依据是「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strong>先履行抗辩权</strong>:由<strong>后履行一方</strong>行使,依据是「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strong>不安抗辩权</strong>:由<strong>应当先履行一方</strong>行使,依据是「对方出现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致履行能力欠缺的情形」,且须有<strong>确切证据</strong>。前两项是「你不履行我就不履行」,第三项是「你可能不履行,我先停下来」。
Q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哪?
A2:核心在<strong>可预见性</strong>与<strong>风险属性</strong>。情势变更要求合同基础条件发生的变化是当事人在<strong>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strong>的,且<strong>不属于商业风险</strong>,继续履行对一方<strong>明显不公平</strong>;而市场价格波动、原材料成本上升、汇率正常浮动等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strong>商业风险</strong>,不能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此外,情势变更的救济是<strong>先重新协商</strong>,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strong>变更或解除</strong>。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常考三类:① 给出合同条款缺失的情形,要求按「补充协议→交易习惯→法定规则」的顺序确定履行内容(尤其货币、不动产的履行地点);② 案例分析中判断当事人能否行使某项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能否解除合同;③ 判断涉他合同中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向第三人履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由第三人履行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担责)。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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