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讲义汇总(10)
时间:2018-10-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2)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3)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考点十】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