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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一号)(最新发布)(42)

b、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B、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5、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和使用方式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

购款项全额扣减。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 T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赎回费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同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各基金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