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股权众筹与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法律基础(最新发布)(11)
时间:2021-01-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表2 小额发行、私募和众筹制度要素信息表 单位:美元 豁免情形 要素指标 小额 私募 众筹 法律依据 A条例、JOBS法案之 第四章A+条例及 SEC最新实施规则 规则504 规则505 规则506、规则144、规则144A JOBS法案之第三章 发行限额 0-2000万 100万 500万 无限制 100万 2000万-5000万 发行人资格 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空头支票公司”、 不良行为者。 “不良行为者”不可援引 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空头支票公司”、不良行为者。 投资限额 非D条例501规定的获许投资者,自然人的投资限额为其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 非自然人其财政年度内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如果该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其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则限额为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5%中孰高者;如果其年收入或其净资产中某项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则限额为该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 受要约人数 无限制 无明确限制, 但结合对“要约发行方式”的要求, 实际不能过多。 无明确限制, 但结合对“要约发行方”的要求, 实际不能过多。 无限制 无限制 购买者人数及资格 无限制 无限制 没有人数限制的“获许投资者” 和不超过35人的 其他投资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