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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兴宁区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最新发布)

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7〕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和申请流程通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
    兴宁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辖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人事档案托管在本辖区的社会人员;
3.本辖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辖区,但在本辖区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本辖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5.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将于2017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6. 2015年毕业时未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