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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应当以伏光有限为被告。从案情看,该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表决方式合法,决议内容合法,因此王某诉请撤销决议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参见《公司法》第22条、《公司法规定(四)》第3条第1款]
2.由于王某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且负责产品销售,其请求查阅伏光有限的会计账簿可视为“有不正当目的”,所以伏光有限有权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参见《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公司法规定(四)》第8条]
3.根据《公司法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无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的情况下诉请分配公司利润,只有在其他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致使其遭受损失时,法院才可以判令强制分配。通常解释认为,其他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可表现为公司形式上不分配但是其他股东基于控制关系等获得实质利益。本案中,其他股东虽然一直在公司任职,但并未有案情显示其过分获得其他利益,所以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离开后其他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其遭受损害,王某诉请强制分配伏光有限未分配利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参见《公司法规定(四)》第15条]
4.主要是涉及合同解释,可以从王某实际获得的股权转让款价格远高于按照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当事人未做特别约定、一年都未诉讼不符合常理等角度进行论证。
5.伏光有限董事会人数在股东争议前为4人争议后为3人,且只设置董事长一个职位,因此符合公司法规定。(参见《公司法》第44条)伏光股份董事会人'数6人,3人是公司管理人员,另外3人是独立董事,因此符合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参见《公司法》第109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6.会。结合案情可知,扬尚有限擅自使用与伏光股份产品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出售相同功能的产品,会在A市市场引起消费者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伏光股份据此诉请损害赔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7条)
7.不能。本案中,旗舰店挂出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别特别大,基于一般生活经验,李某应当可以判断出是旗舰店搞错了。所以,就李某而言,旗舰店每件50元的价格并非其意思表示内容,不构成要约。李某以每件50元的价格下单视为一项新的独立的要约。在此情况下,旗舰店随后拒绝,可解释为不接受其要约。因此,李某和旗舰店之间未达成买卖合同,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之“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现为第57条第1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等规定,需要50名投资者委托才可以发起代表诉讼。(参见《证券法》第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
【推导过程】
本案案情虽然比较复杂,但问题比较直接和相对容易。很多问题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进行设问,考査的重点还是考生对于法律条文之具体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应高度注意的是,案例分析还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本案第4问和第7问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以下围绕这两问进行剖析,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第4问是典型的合同解释问题,当事人间商定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包含了转股前的未分配利润,有赖于考生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如何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考生不断地从案件本身、从可能的实际生活角度进行思考,进而提出合理的论据和论点。本题中,由于角色已经设定,合同解释要围绕有利于伏光有限的角度展开。此时,考生应当做的是,将所有有利于伏光有限的事实因素挑出来,然后赋予其说理功能。例如,可以论证的角度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王某获得的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远高于基于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4500万元),或可说明该股权转让款是包含了未分配利润的全部股权价值。第二,从理性谈判者角度看,很难想象当事人会明知有巨额未分配利润而不作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妥当的推论应该是当事人在协商确定股价时已经考虑到了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处理。第三,自达成协议至诉讼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如若确实如王某所言,当事人为何长时间不起诉?这显然亦有悖于常理。
第7问也需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该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网络购物合同之达成的理解。通常而言,如果商家标价正确,商家行为视为要约,消费者下单则视为承诺,于是两者间达成买卖合同。有疑问的是,当商家标价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呢?例如,在本案中,旗舰店标价远低于市场价格。这时需要运用意思表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要判断此时旗舰店是否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或者仅涉及意思表示错误。分析这个问题时,应当注意民法解释上的“解释先于错误”的一般性原理。从解释角度,此时旗舰店因为价格缺失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其标价行为不视为要约。第二,李某下单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其性质是什么?在判断出旗舰店不构成要约的情况下,李某的意思表示性质就十分明确了,即李某的下单行为是独立的新的要约。但是如果考生对旗舰店的行为理解有误,则不会认为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要约。第三,对旗舰店退货退款行为的解释。顺着上述分析,此时旗舰店退货退款行为应视为不接受李某的要约。至此,该题的结论也就很明了了,李某和旗舰店间未达成买卖合同,李某无权请求差价赔偿。这个考题也揭示出民商法上经常会碰到的一种现象,即在不同的场合,同一类社会行为可能会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意义。考生在准备法考过程中,应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