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展开,对于理解和学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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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展开,对于理解和学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知识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1999年5月18日成立,陈俊、高红夫妻二人在之前个体企业的基础上注册成立江东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过长时间的筹备改组,200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东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7号),核准江东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2003年4月1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66666。2011年1月7日,江东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健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俊,财务总监为高红,公司注册地为江东省乌宁市。截至2016年6月4日,康盛健美的总股本为25亿股,上市公司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总数为8万户。
北方通和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月、3月、4月、6月大举买入康盛健美股份,至2016年7月通过二级市场耗资80亿元买入康盛健美约5.52亿股,占康盛健美总股本的约5%。7月24日,盛华公司对康盛健美二度举牌,持有康盛健美股份11.05亿股,占康盛健美总股本的10%o而北方通和公司与盛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贾文良。后北方通和公司和盛华公司提议要更换原有董事长陈俊,遭到其他股东投票反对未果。
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260、2020年4月29日,康盛健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先后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多个有影响的公众号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盛健美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康盛健美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问题,质疑康盛健美存在财务造假。前述文章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引起强烈反响。康盛健美股票10月16日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收盘跌幅5.97%,此后连续3日以跌停价收盘。
2019年12月29日,康盛健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2019年12月28日,康盛健美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17日,康盛健美公告称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康盛健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1)康盛健美《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陈俊、高红、李安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刘波、卜生。《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
(2)(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陈俊、高红、李安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刘波、卜生。《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o
(3)(2019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有陈俊、高红、张平;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有刘波、马明。《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
(4)江东中路华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路华辰)出具的康盛健美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中,2017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卫神、杨艳,2019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卫神、肖帅。卫神为中路华辰合伙人,杨艳、肖帅为中路华辰工作人员。
2020年12月31日,原告乔春燕、曹德宝等12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俊、高红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请求判令被告康盛健美、中路华辰、卜生、马明、卫神、肖帅、杨艳等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之后,又有400余名相同诉求的投资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总额巨大且难以确定。
【问题】
 1.依据案情,北方通和公司和盛华公司进行收购行为时依法需要如何进行?
 2.针对原告乔春燕、曹德宝等12名投资者以及在后起诉的400余名投资者的同样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请评价康盛健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4.针对康盛健美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在查明案件所述事实后,应如何处罚?
 5.对于为康盛健美出具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的江东中路华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二位承办的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
 6.原告投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7.康盛健美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什么?
 8.中路华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9.如果中路华辰要抗辩其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如何主张和提交证据?
 10.卫神等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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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判断一:本案纠纷为证券投资纠纷,康盛健美作为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连续3年公布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康盛健美的虚假陈述与特定时期内据其虚假信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应当对康盛健美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康盛健美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且已经被中国证监会查实处罚。
依据《证券法》第78条第1、2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故康盛健美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被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康盛健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故针对康盛健美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在査明案件所述事实后,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并对康盛健美负责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时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陈俊、高红、李安等以及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刘波、卜生给予警告、罚款以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行政处罚。
判断二:康盛健美应对因其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诸多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康盛健美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基本规则。第11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2)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3)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第12条规定,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5)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其次,康盛健美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前所述,康盛健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严重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其年度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容,致使数百名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康盛健美依法应当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俊、高红作为康盛健美董事和实际控制人,为掩盖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等违法事实,组织策划康盛健美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陈俊、高红明知康盛健美《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作为董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陈俊、高红的行为直接导致康盛健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应当对康盛健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据《证券法》第85条之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俊、高红以及签字的董事李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刘波、卜生均应当与康盛健美一起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断三:中介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本案中,为康盛健美出具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的中路华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须依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査、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第1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1)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査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2)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3)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岀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4)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中路华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工作底稿,以证明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没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以便免除被追究责任。
但从案情来看,中路华辰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并且不具有法定的没有过错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行政责任,依据《证券法》第213条第3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163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路华辰依法应被处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处以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于直接承办负责的卫神可以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其次是民事责任。依据《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康盛健美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路华辰为上述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中路华辰的违规行为,导致康盛健美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故中路华辰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断四: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卫神是中路华辰合伙人,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康盛健美审计项目上签字注册会计师,其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依据《证券法》第163条规定,依法应由中路华辰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证券法层面,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投资者成承担赔偿责任。
但《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卫神是中路华辰的合伙人,且在执行活动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其依法应当在对中路华辰承责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该合伙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卫神追偿。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肖帅以及杨艳作为中路华辰的员工,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五:有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故针对该情形属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引发的可能存在相同诉讼请求的众多投资者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说明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明确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康盛健美股票的期间、并且闭市后仍持有康盛健美股票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既可以采用众多投资者推选2至5人为代表人进行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可以由全部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题要点】
 1.北方通和公司和盛华公司有共同的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贾文良,且都进行了康盛健美股票的买入,属于一致行动人。二公司在2016年7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康盛健美5%股份以及7月24日盛华公司对康盛健美二度举牌买入,占康盛健美总股本的10%时,均依法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依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1款、第2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从案情可知,该情形属于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引发的可能存在相同诉讼请求的众多投资者的情形,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说明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明确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康盛健美股票的期间、并且闭市后仍持有康盛健美股票的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众多投资者可以推选2至5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也可以由全部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依据《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3.康盛健美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X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且已经被中国证监会査实处罚。
依据为《证券法》第78条第1、2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4.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康盛健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并对康盛健美的负责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于在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时在董事会投赞成票的董事陈俊、高红、李安等以及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刘波、卜生给予警告、罚款、以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行政处罚。
 5.对于中路华辰依法应处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处以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于直接承办负责的卫神可以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6.由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情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2)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3)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5)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7.康盛健美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X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且其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盛健美依法应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俊、高红作为康盛健美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其恶意行为直接导致康盛健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应当对康盛健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董事李安等,在监事会上投赞成票的监事刘波、卜生也是应当对康盛健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中路华辰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康盛健美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路华辰为上述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其中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2019年财务报表岀具了保留意见。中路华辰的违规行为,导致康盛健美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故中路华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中路华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工作底稿要求验证,以证明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没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以便免除被追究责任。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第1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1)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査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2)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3)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4)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10.卫神是中路华辰合伙人,是在2017年至2019年康盛健美审计项目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其在执业活动中有重大过失,依法应由中路华辰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关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之规定,卫神应当在中路华辰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肖帅以及杨艳作为中路华辰的员工,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并未规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故肖帅、杨艳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分析】证券欺诈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加强了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追责
2021年,我国证券市场可谓是风云激荡,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等政策新规,市场表现出空前繁荣的交易量。同时,也有部分市场参与主体未能守住法律底线,产生了一系列具有轰动效应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随着前置程序的弱化、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投资者提起诉讼、获得索赔的便捷度大大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风险也大幅提咼。
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各地法院已审理了众多与虚假陈述相关的民事赔偿案件,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各地法院已陆续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虚假陈述案例。在程序上,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该纪要第9条明确规定,在债券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或审理的前置程序。在代表人诉讼机制外,多地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其他集体性诉讼模式,同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及支持诉讼制度下进行了更多实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失效)第6条第1款规定了投资人起诉时应提交前置程序发生和存在的相关证据,即“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在2022年1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前置程序已被取消,但如何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中的举证难题,仍待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部门协调解决。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中介机构未受行政处罚被判赔承担责任的案例,而此类案例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其在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为增加最终获赔概率,往往会一并起诉相关中介机构,要求中介机构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认定路径大致分为三种:一是《证券法》规定的不区分过错状态的全部连带责任;二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主张的区分故意、过失,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过失情形下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规定的中介机构过错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法院在实践中对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的范围及形式也并不统一,存在“全额连带”“按比例连带”“按比例补充”等多种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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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整合了近期指导案例与公报案例较为关注的案外人执行救济问题和现实中并不罕见的房屋买卖纠纷,以一个案例既综合考查了颇为复杂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救济的制度体系,又结合实体法上的情势变更,考查了民事诉讼管辖、反诉、查封与反担保解封等现实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研讨,可以使考生综合理解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可能的救济途径及其条件,并可以增强考生从生活事实中识别法律要素以及综合运用民商事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能力。
【案情】
2022年3月12日,位于S省A市B区的甲公司因考虑扩张业务,与住所地为A市C区的乙画展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商议购买其位于B区Y街的一处闲置画廊作为厂房。经商议,双方就画廊转让达成合意。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画廊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画廊的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应于10日内付清全款。合同中约定,画廊交付后,甲公司可以自由处置其中的装修、家具和各种物品。合同还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A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当天甲公司转账支付60万元,并表示后续款项一定尽快支付。两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由于近日乙公司要筹备举办一个大型画展,事务繁忙,分身乏术,希望暂缓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表示,可以先将画廊大门的钥匙交于甲公司,甲公司可先行搬入并使用该画廊,待乙公司结束画展后再一同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欣然同意,将设备库存等迁入画廊,将其作为库房使用。
甲公司在搬入设备过程中,发现该画廊内有一幅装裱良好的古画,出于稳妥考虑向乙公司致电询问是否抛弃,乙公司表示非常感谢,并称该幅古画市价5万元,自己需要取回,但由于最近忙于画展,请甲公司暂时妥善保管,待画展结束一并去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画廊中原存的此幅古画非常喜爱,遂将其带回家中,悬挂于书房墙上,反复欣赏。
一日,王某照例于晚饭后欣赏该画,不慎打翻身旁的大花瓶。花瓶中的水洒至地面,王某滑倒撞到墙上古画,导致古画摔到地上。待王某起身,发现画框玻璃已经破碎并割破古画,且地面水渍造成古画部分泅湿。王某大惊,遂找到修复师李某请其进行修复。李某表示会尽力修复,但修复效果可能有限。经商议,双方约定修复费为1万元。2周后,李某通知王某取货,王某见修复效果不佳,不同意支付修复费用,李某遂扣留该古画,后又向S省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修复费并旦在其修复费付清前自己可留置该古画。诉讼中,王某并未向法院透露古画与乙公司的关系。后B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文为: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维修费1万元,在王某履行该义务前,李某得留置古画。双方均未上诉。2022年6月30日,判决生效。由于王某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李某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B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后,李某表示可以将该古画拍卖以偿债。法院于7月5日作出扣押裁定,将古画扣押到法院仓库,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2022年7月15日,乙公司办画展结束,次日,向甲公司索要古画。甲公司向其出示判决书,表示画在李某手中,若乙公司想要古画,就向李某支付1万元维修费自行取回。乙公司了解事情经过后,非常愤怒,遂以判决书错误地将自己的古画判给李某留置,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扣押。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异议。于是乙公司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索要古画。
在乙公司筹备画展期间,当地政府发布规划,Y街附近将修建地铁站,导致地价大幅攀升,故乙公司认为100万元出售画廊价格过低。同时,考虑到甲公司前番对古画的不当做法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乙公司更不愿以低于现市价的价格将画廊卖给甲公司。在甲公司催促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乙公司表示画廊市价已达150万元,甲公司需交齐150万元,否则拒绝过户。甲公司认为双方之前的书面合同清楚写明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且未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过户并非自己的问题,于是坚决反对乙公司的要求,并再次催促乙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番交涉无果,甲公司遂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画廊。乙公司则在诉讼中提出两项主张:第一,由于地价疯涨,该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乙公司无须向甲公司过户该画廊;第二,原告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40万元,甲公司予以否认,表示已经用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尾款。
【问题】
 1.若乙公司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返还古画,C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本案标的物是在画廊转让过程中发现的古画,根据画廊转让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案件都应当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问C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聘请你为律师,希望避免古画被拍卖并最终取回古画,请全面检索乙公司可能的救济方案,并分析其可行性。
 3.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履行画廊转让合同的诉讼中,被告乙公司提出原告甲公司未付尾款,而原告甲公司则主张已经用现金支付,应当由何方就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
 4.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履行画廊转让合同的诉讼中,被告乙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画廊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此主张为抗辩还是反诉,为什么?
 5.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履行画廊转让合同的诉讼中,被告乙公司要求解除查封并愿意提供价金担保,而原告甲公司坚决反对,认为解封后乙公司可能将画廊高价卖出。法院应如何处理?

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涉及多个合同及主体,在较为复杂的实体法律关系中考查考生对当事人适格、管辖等起诉条件的理解。同时,案件也融合了证据及证明方面的免证事实和指导案例涉及的商品房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等知识点。此外,本案例以合同文本为基础,训练考生从合同出发提炼信息、剖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案情贯穿民事审判到执行全过程,有利于考生理解复杂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解决流程。
【案情】
位于乙省B市的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驰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和公司经营亟需资金。位于甲省A市的浩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经过评估,认为易驰公司的融资项目较为优秀,遂与之接洽,表示可以提供贷款。易驰公司考虑到贷款资金数额较大且该笔资金对公司经营发展较为重要,坚持须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以防范风险。后浩达公司了解到易驰公司与兴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省C市分行(以下简称兴泰银行C市分行)已经初步达成了合作协议,遂向兴泰银行C市分行表示可以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低成本的资金。
2021年2月13日,浩达公司与兴泰银行C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XXXx0121001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浩达公司(甲方)委托兴泰银行C市分行(乙方)向易驰公司(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20亿元用于借款人项目开发建设及公司经营。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须在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代为负责催收,如需诉讼,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并以乙方名义提起,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此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浩达公司(甲方)与兴泰银行C市分行(乙方)于当日签字盖章。
2021年2月14日,兴泰银行C市分行(甲方)与易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xxxx0221002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兴泰银行C市分行(贷款人)接受浩达公司(委托人)的委托,向易驰公司(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20亿元,用于借款人项目开发建设及公司经营;年利率10.2%,日利率为年利率/360;还款期限48个月。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放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按期归还本息贷款,或存在委托人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每日收取0.1%的罚息。此外,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泰银行C市分行(甲方)与易驰公司(乙方)于当日签字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泰银行C市分行根据浩达公司向其发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于2021年2月28日向易驰公司发放贷款20亿元。
2021年6月2日,浩达公司认为易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要求收回贷款。易驰公司向兴泰银行C市分行提供了易驰公司相应的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6月8日起,浩达公司督促兴泰银行C市分行书面通知易驰公司将中止发放贷款,并催促易驰公司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因交涉无果,易驰公司未归还贷款本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022年3月22日,浩达公司以易驰公司为被告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驰公司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挪用贷款的相应罚息。易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答辩称浩达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易驰公司并未违约挪用贷款,是兴泰银行C市分行违约停止放贷在先。浩达公司则认为易驰公司明知委托贷款的事实,故自己有权行使介入权主张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权利。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可浩达公司介入合同作为贷款人,并基于此驳回了易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在易驰公司上诉后,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可浩达公司的当事人地位,遂裁定维持原裁定。2022年7月25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中已经认定了浩达公司是适格当事人,构成已为其他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由,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易驰公司不服,于2022年8月2日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易驰公司决定申请再审,仍坚持一审答辩状中的主张。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查封了易驰公司名下的部分开发地块及商品房。在执行过程中,金某作为案外人主张涉案x单元x房屋系其购买,以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浩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金某名下有多套房产,且金某未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经法院查明,房屋未过户是由于易驰公司拖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金某已领取涉案房屋钥匙并装修房屋,但始终未入住。此外,登记在金某名下的房屋还有2套。
【问题】
 1.浩达公司是否可以基于《民法典》第925条行使介入权,向易驰公司主张权利?
 2.请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分析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浩达公司对易驰公司的起诉?为什么?
 3.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对浩达公司当事人资格的认定作为基础支持了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此予以评价。
 4.对于浩达公司与金某之间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简答题【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刘某与某宝的三次管辖权异议案”为蓝本,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诉的合并等问题展开分析,对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化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问题】
家住北京市A区的甲(某宝网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为“某藤"),于2017年10月29日在乙经营的某宝店铺“某鞋业联盟”购买了一双型号为GW1229的阿迪达斯椰子跑步鞋,交易金额合计1894元。乙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鞋邮寄至甲位于江西省南昌市B区的老家。甲收到货物后经检查发现,鞋垫上印的两个单词“adidasYEEZY”之间缺少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图案,且字母的尺寸比正品所占的面积更大。甲多次以假冒商品为由发起退款申请,均遭到乙的拒绝。2018年4月5日,甲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退还购物款1894元,以及按照跑鞋价款的3倍赔偿5682元。与此同时,甲认为,在他发现乙所卖商品与正品不符后立即向某宝投诉,并将乙在某宝店铺首页上公布的商品图片、实物图片以及与乙在旺旺上的交涉截图上传给某宝,但某宝对甲的投诉置之不理。某宝作为大型购物网站,理应对其入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但某宝却疏于监管,放任乙销售假冒商品,因此甲要求某宝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某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被告某宝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宝公司认为,针对涉案争议双方此前已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乙的户口一直在老家长沙市C区,2014年乙外出去深圳市D区打工,2016年年初才从深圳搬迁至上海市E区居住。为开设网店,乙于2017年8月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被告某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回答上述题目时,无须考虑法律的时效性,依现行法为依据作答,下同。)
【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简要分析对此还存在哪些修正的可能性?
 3.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甲向法院提交与乙在旺旺上的交涉截图作为证据。请问该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简要说明理由。
 4.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主张甲发帖损害其声誉,导致其经营受损,请求法院判令甲删除帖子,在同一论坛上发帖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可否将之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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