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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判断一:原告郝某、金某与巴音苏木政府、巴音煤矿、单某之间围绕巴音煤矿釆矿权等资产的法律关系如下:巴音苏木政府将巴音煤矿的股权转让给郝某、金某之后,郝某、金某成为巴音煤矿的股东,巴音煤矿的釆矿权属于巴音煤矿,单某为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6条的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因此,按照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原理,巴音煤矿是独立的法人,其唯一投资人为巴音苏木政府。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巴音苏木政府为唯一股东。
2012年8月31日,巴音苏木政府与巴音煤矿的承包人郝某、金某二人以及旗乡镇企业管理局、农业银行资产签订整体转让协议之后,虽然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该协议得到了履行。郝某、金某整体获得了煤矿的股权以及经营权,并概括承受了巴音煤矿的债务之后,郝某和金某事实上已经成为巴音煤矿的两位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郝某、金某作为股东,其享有的是巴音煤矿的股权,巴音煤矿的煤矿采矿权以及其他资产均归巴音煤矿法人所有,属于巴音煤矿的财产。单某为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4-4所示:

判断二:单某与长江公司签订的《一般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单某以巴音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长江公司负责人雷某签订了《一般抵债协议》,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其法律后果当然应当由巴音煤矿承担。郝某、金某主张该协议因无其二股东的签字而无效的说法违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判断三:《一般抵债协议》没有原件,其证明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证据规则,《一般抵债协议》的效力当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一般抵债协议》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根据本案的案情,显然《一般抵债协议》是真实存在的,应当得到法庭的釆信。郝某、金某以《一般抵债协议》无原件而拒绝质证并不影响法庭依据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釆信《一般抵债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诉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射: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査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判断四:长江公司作为债权人能否通过与抵押人、债务人巴音煤矿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通过上述条款可以得出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协议不成通过诉讼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也就是说,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具体方式。本案中,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多时的情况下,长江公司当然有权依法通过与债务人、抵押人巴音煤矿签订以包括抵押物在内的其他财产抵偿债务的《一般抵债协议》实现债权。
判断五:如果长江公司申请法院对巴音煤矿进行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巴音煤矿现有的全部资产无法足额清偿长江公司的债权,此时法院执行部门有权依法经申请执行人长江公司或者被申请人巴音煤矿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巴音煤矿所在地法院。该所在地法院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5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51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査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査;(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六:本案中张某、包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到长江公司实现债权以及东山煤矿有限公司获得釆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首先,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关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张某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完全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张某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从客观要件来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滥用的职权是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同时,张某以伪造立案材料、制作虚假裁定的不法方法实施了其职务行为;而且,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次,包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包某以事先从造假者手中购买的《长江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的复印件材料非法将案涉巴音煤矿改注册为东山煤矿有限公司,该行为构成了该罪。
依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应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包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最后,张某、包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到长江公司实现债权以及东山煤矿有限公司
获得釆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案件基本事实来看,长江公司完全有权通过与作为债务人、抵押人的巴音煤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一般抵债协议》的签订如前文所述并无违法之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而长江公司有权按照《一般抵债协议》获得包括抵押财产巴音煤矿釆矿权在内的巴音煤矿的整体资产。
包某虽然通过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注册了东山煤矿有限公司,但其后通过合法的拍卖方式获得了包括巴音煤矿采矿权在内的巴音煤矿的整体资产并且依约支付了拍卖价款,故东山煤矿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巴音煤矿的采矿权。
因此,张某、包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影响到长江公司实现债权以及东山煤矿有限公司获得采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答题要点】
1.本案中,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单某与长江公司负责人雷某签订的《一般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单某签约行为系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巴音煤矿应当依约承担单某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郝某、金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根本无权以股东身份借公司之名行事,其所主张的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上须二人签字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说法违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根本不能成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和《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
2.依据证据规则,《一般抵债协议》虽然没有原件,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该《一般抵债协议》的复印件应当被法庭釆信,即《一般抵债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在巴音煤矿和长江公司之间存在该内容的抵债协议的案件事实。因此,郝某、金某以《一般抵债协议》无原件而拒绝质证并不影响法庭依据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釆信《一般抵债协议》。
3.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张某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其职权范围,以伪造立案材料、制作虚假裁定书的不法方法实施了其职务行为;而且,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4.本案中,包某以事先从造假者手中购买的《长江公司企业转让合同》的复印件材料非法将案涉巴音煤矿改注册为东山煤矿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依据《刑法》第280条之规定。由于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应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査。包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5.本案中,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多时的情况下,长江公司当然有权依法通过与债务人、抵押人巴音煤矿签订以包括抵押物在内的其他财产抵偿债务的《一般抵债协议》实现债权。依据为《民法典》第410条第1、2款的规定。
6.法院执行部门依法经申请执行人长江公司或者被申请人巴音煤矿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执行人巴音煤矿所在地法院。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则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依据为《民诉解释》第511条、第514条的规定。
7.东山煤矿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巴音煤矿的采矿权。张某、包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一般抵债协议》以及拍卖程序的合法性。长江公司完全有权通过与作为债务人、抵押人的巴音煤矿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一般抵债协议》的签订如前文所述并无违法之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而长江公司有权按照《一般抵债协议》获得包括抵押财产巴音煤矿釆矿权在内的巴音煤矿的整体资产。包某通过合法的拍卖方式获得了包括巴音煤矿釆矿权在内的巴音煤矿的整体资产并且依约支付了拍卖价款,故东山煤矿有限公司有权获得巴音煤矿的釆矿权。
8.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须有针对性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证据链条逐一反驳。参见格式如下:
(1)首部
①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曰、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③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2)正文
①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②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A.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B.要求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C.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D.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③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3)尾部
①致送法院的名称。
②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③答辩时间。
④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扩展分析】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正确理解是掌握公司制度的基石
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是现代法人制度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一切原则确定和制度设计的基点。本案中,由于在郝某、金某与巴音煤矿的投资人巴音苏木政府签订的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将巴音煤矿整体(包括巴音煤矿的釆矿权)转让给郝某、金某,之后在长江公司实现债权过程中也是通过将巴音煤矿资产整体转让抵债的方式来进行的,致使郝某、金某误以为其对巴音煤矿的采矿权以及巴音煤矿的资产有所有权,因而主张以长江公司、包某侵犯其对巴音煤矿资产以及巴音煤矿的所有权而发起了诉讼。
从诉讼之初,作为巴音煤矿实际股东的郝某、金某,其一开始的诉讼请求设置即违背了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原理。从工商登记的公示外观来看,巴音煤矿为巴音苏木政府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在巴音苏木政府与金某、郝某以及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了资产整体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协议之后,金某、郝某事实上已经成为巴音煤矿有限责任的股东,而巴音煤矿是长江公司的债务人以及抵押人,巴音煤矿有义务以其包括抵押物巴音煤矿的釆矿权在内的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长江公司承担偿债责任。
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为单某,单某以公司名义与债权人、抵押权人长江公司达成并签订的《一般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公司任何董事、经理等管理层职位的股东郝某、金某无权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签订《一般抵债协议》未经其同意而无效。其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讨论《一般抵债协议》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单某在签订《一般抵债协议》时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或者甚至不同意《一般抵债协议》的内容而使单某无法代表公司签订盖章。
当然,即使公司拖欠再多的债务无法清偿,公司的债权人也无法要求已经足额缴纳出资并且毫无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股东郝某、金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