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有人(事后查明是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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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有人(事后查明是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周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刘乙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刘乙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一声'‘我是刘乙",就昏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于是二人回屋。两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 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身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六,李某、杜某的“埋尸”行为是否构成针对尸体的犯罪?是否可以单独评价为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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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判断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理解和认定。在本案中,精神病人刘甲实施侵害,系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可否主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包含两层含义。(1)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系人的侵害,而非其他危险。这里的不法,如为刑事不法,通说(客观不法论)认为只考虑客观行为的危险性,无须考虑侵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2)客观性:系客观的、现实的侵害,而非主观臆想。
2.判断二:先前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作为行为)时,如何评价之后的不作为行为。本案中,李某对刘甲进行防卫,导致其重伤,之后不救助导致其死亡。整体上是将此认定为两个行为,后行为是事后防卫,还是认定为一个行为?这需要判断先前防卫行为可否引起后续的作为义务,以及对于后续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是整体评价还是单独评价。如果是整体评价,还需要判断是否超过先前作为正当防卫行为的限度。
3.判断三: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当然,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在本案中,李某对刘甲进行防卫,导致其重伤,之后不救助导致其死亡,需要判断是否为整体上的防卫行为;如果属于正当防卫,还需要判断是否过当。这就需要判断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的不法侵害,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起因“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则需要判断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判断四: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危险”的理解和认定。如果刘乙为救刘甲,而打了李某致其轻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这需判断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还是合法侵害。(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需判断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否属于避险起因的“危险”,以及自招风险的行为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险。
5.判断五:假想防卫的认定和定性。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而将其打成重伤,构成假想防卫。这涉及假想防卫的定性,特别是主观罪过的认定。
6.判断六:认识错误的处理。李某、杜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主观上具有认识错误。此认识错误属何种认识错误,是否为行为人主观故意、过失,需要进行判断。
【答题要点】
1.对于事实一,杜某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实施的侵害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刘甲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客观上表现为抢劫他人的不法侵害。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李某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人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属于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有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因此,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是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是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这种情况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人死亡行为。(2)在主观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就杜某而言,其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杜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对于事实六,李某、杜某的“埋尸”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不可单独评价为犯罪。因为二人没有实施毁坏尸体行为,“埋尸”性质上属于毁灭证据、掩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无须单独评价为犯罪,应作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事后不必罚的行为”对待。
【扩展分析】
本案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査,并结合作为、不作为进行了分析。在判断顺序和分析逻辑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层面上的问题,是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根据先事实判断(构成要件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违法阻却事由判断)的规则,应当先不考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对于事实判断,首先,就客观罪行进行判断,分析有无刑法规定的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其次,判断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分析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属于造成上述危害结果的原因,即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时间、地点、手段、工具以及程序性条件要求的,则进一步分析判断是否具备这些构成要素;最后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案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对于类似于本案存在的先前作为引起风险后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形,还应当将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结合起来整体判断。当然,题目只要求分析不作为的,对于作为不必作答,但是大脑中要有清晰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再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问题,判断是否存在客观不法侵害或危险,是否超过限度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其他法定条件。在主观层面上,具有防卫意图的假想防卫,不具有犯罪故意,但是有过失的,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故而,本案既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也涉及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认定逻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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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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