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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判断一:强奸罪认定、强奸致人死亡的认定、罪数问题。对于事实二所涉事实,涉及强奸罪的认定问题。(1)行为人谭某系女性,可否构成强奸罪。(2)强奸之后杀人,是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还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对于强奸罪及罪数的认定,也关系之后自首的认定、追诉时限及追诉时效的计算。
2.判断二:追诉时效的计算。该问题包括犯罪的罪数、法定最高刑、追诉时限、时效延长与时效中断等。
3.判断三:死刑的适用对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是否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涉及对该条款的解释。
4.判断四:自首的认定。(1)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属于自动投案。(2)犯有数罪只供述其中部分罪行,可否认定为自首。(3)供述同种罪行、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的罪行,是否构成特别自首。
5.判断五:立功的认定。(1)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但因犯罪人原因公安机关未抓获犯罪人的,是否属于供述基本信息并构成立功。(2)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6.判断六:累犯的认定。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7.判断七:假释的撤销、数罪并罚问题。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撤销假释,如何数罪并罚。
【答题要点】
1.对于事实二,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让其丈夫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对于事实四,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2)谭某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对于事实四,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逃匿后又归案。(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对于事实五,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因在两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两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应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3)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
【扩展分析】
本案对刑罚论知识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查,具有一定难度。刑罚论的问题,主要关联诸多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较为细致、具体,属于刑罚制度的知识难点,可以随机出现在各种复杂疑难案件中而成为一个考点。所以,对于刑罚论,一方面要加深对刑罚目的、功能、正当性等理论性问题的理解,以指导对刑罚制度各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另一方面要全面、具体地理解和掌握刑罚制度的所有知识点。分析刑罚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分别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可否追诉。其次,认定量刑情节,尤其是法定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最后,确定是数罪的,对每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规则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