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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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
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
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起初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说明理由。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解题思路】
1.判断一:强奸罪认定、强奸致人死亡的认定、罪数问题。对于事实二所涉事实,涉及强奸罪的认定问题。(1)行为人谭某系女性,可否构成强奸罪。(2)强奸之后杀人,是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还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对于强奸罪及罪数的认定,也关系之后自首的认定、追诉时限及追诉时效的计算。
2.判断二:追诉时效的计算。该问题包括犯罪的罪数、法定最高刑、追诉时限、时效延长与时效中断等。
3.判断三:死刑的适用对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是否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涉及对该条款的解释。
4.判断四:自首的认定。(1)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属于自动投案。(2)犯有数罪只供述其中部分罪行,可否认定为自首。(3)供述同种罪行、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的罪行,是否构成特别自首。
5.判断五:立功的认定。(1)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但因犯罪人原因公安机关未抓获犯罪人的,是否属于供述基本信息并构成立功。(2)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6.判断六:累犯的认定。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7.判断七:假释的撤销、数罪并罚问题。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撤销假释,如何数罪并罚。
【答题要点】
1.对于事实二,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让其丈夫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对于事实四,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2)谭某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对于事实四,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逃匿后又归案。(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对于事实五,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因在两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两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应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3)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
【扩展分析】
本案对刑罚论知识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查,具有一定难度。刑罚论的问题,主要关联诸多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较为细致、具体,属于刑罚制度的知识难点,可以随机出现在各种复杂疑难案件中而成为一个考点。所以,对于刑罚论,一方面要加深对刑罚目的、功能、正当性等理论性问题的理解,以指导对刑罚制度各知识点的理解与掌握;另一方面要全面、具体地理解和掌握刑罚制度的所有知识点。分析刑罚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分别看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可否追诉。其次,认定量刑情节,尤其是法定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最后,确定是数罪的,对每个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规则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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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事实三,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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