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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参考答案】
1.本案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妨害公务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罪名,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可以继续作为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由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郭某赔偿苏某并获得谅解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除非苏某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明确不再接受赔偿和不再谅解,郭某上诉并对认罪悔罪反悔并不影响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成立。
2.(1)应当向郭某及其辩护人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2)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3)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査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4)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A区检察院不应当仅以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就提起抗诉。提起抗诉必须是认为一审裁判在定罪、量刑和程序方面确有错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即使被告人反悔而上诉,也需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才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4.不适当。包括两方面理由:(1)本案中郭某提出上诉后,A区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属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发回重审后,A区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A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不得加重对郭某的刑罚。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2)本案中郭某上诉以及重新审理期间仍然承认基本的犯罪事实,只是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评价有所争议,是否能对其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不能仅仅因为其没有彻底认罪就排除缓刑的适用。
5.本题为开放题。以下仅提供一种类型的参考答案。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并不适当。其合理性体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审核确认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认可控方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处理刑事案件、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如果判决后被告人可以随意上诉,则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使之前围绕本案的工作失去意义。不适当的原因在于:(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权不受任何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2)被告人反悔并上诉的理由多样,有的确实可能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后才发现或产生,不允许被告人上诉也有违刑事诉讼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和尊重保障人权的任务;(3)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等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被追诉者尚难以对认罪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当保留上诉这一权利救济的途径。
【推导过程】
1.设问分析
本题第1问和第2问属于较为基础的设问,掌握法条的内容并与案情适当结合即可作答。第3问和第4问需要结合案情、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理论作答,并且此两问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都指向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案件如何处理这一实践中具有一定争议的问题,以下主要解读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思路。
2.案情材料梳理
本案是一起较为简单、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可能是一起酒驾引起的案件,但案情中对郭某是否酒驾进行了模糊处理,围绕的是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的行为展开。案情陈述部分的前三段波澜不惊,目的在于陈述一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典型样态,旨在说明本案从案发、侦査与审査起诉直至法庭审理的基本进程,呈现本案在第一审判决作出前充分满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各方面要求,并提供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下对郭某的判决结果。案情第四段给出了上诉的状况,重点在于郭某上诉的理由和二审法院的相应处理(发回重审)。案情第五段陈述了发回重审的情况,包括几个重要信息:(1)郭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无罪的理由;(2)检察院在重新审理中的出庭意见,重点在于其没有补充起诉,并提出了不基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型量刑建议;(3)A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四段对上诉的理由以及辩方认为无罪的具体理由作了相对较为详细的阐述,但这些细节性的信息主要是为了呈现一种反悔的状态并能为考生回答第5问提供一个可供参考对照的现实情形,第3问和第4问的回答并不太需要这些细节信息。
3.法律依据梳理
关于第3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刑诉规则》第5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①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④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后上诉的情形,除非同时符合前述规定中的某一种情形。(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釆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本案情形,但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反悔提出上诉时提起抗诉的谨慎态度,结合本案后续的情况,也不存在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况。基于此,结合前述两方面的规定和案情,可以推导出之前给出的答案。
关于第4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根据前两方面法律规定,本案给出的信息中只有被告人的上诉,并且检察机关并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实施,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A区法院不能撤销对郭某适用缓刑。(3)《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于这一规定,是否有悔罪表现并不能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画等号,而且本案中郭某并非完全否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