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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王某、赵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诈骗团伙,先后招募丁某等多人为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取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以此实施诈骗。同年9月5日,丁某得知他所联系的被害人李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便在电话中向李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自行脱离该诈骗团伙。
后本案案发,王某被B市A区公安分局上网追逃,王某自动投案后,由B市A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因本案被B市A区公安分局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经侦查和审查起诉,B市A区检察院认为王某与丁某构成了诈骗罪。审查起诉期间,王某、丁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A区检察院提出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A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A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确有向被害人承认犯罪并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避免损失扩大的行为,但其属于被抓获到案,不构成自首,同时提醒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考虑到丁某认罪态度良好,曾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动脱离犯罪团伙,提出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对丁某继续取保候审。丁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虽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不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A区检察院将王某和丁某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B市A区法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查,B市A区法院认为丁某未认罪认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丁某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和犯罪中止,但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丁某提出上诉,补充提交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主张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A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丁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处实刑量刑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某的预警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但其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在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结合丁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改判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问题】
1.本案中王某、丁某均被A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两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形和原因有何不同?
2.本案中,丁某认罪不认罚,检察院能否就丁某提出量刑建议?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合理?法院以丁某未认罪认罚为由转为普通程序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其辩护律师能否进行无罪辩护?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丁某提出上诉,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丁某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能否对丁某改判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刑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参考答案】
1.本案中王某因审査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被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1条的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査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本案中丁某自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刑事诉讼阶段和办案机关发生变化,而被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岀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在侦査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2.检察院可以就丁某提出量刑建议。根据《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已査清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本案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从犯地位、向被害人承认犯罪并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的行为等量刑情节已经查清,因此检察院可以就丁某提出量刑建议。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理,丁某未认罪认罚,法院并非必须要以此为由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王某、丁某构成诈骗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人均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所列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也不包括本案中丁某未认罪认罚的情形,本案中没有提及其他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因此,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并非必须以未认罪认罚为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4.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其辩护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规定,辩护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没有禁止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的规定,辩护人应当按照其职责,向办案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本题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下提供一种类型的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可以对丁某改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理由有两点:(1)检察院抗诉使得二审裁判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抗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量刑不当,但是打破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院可以改判更重刑罚。(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査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适当的裁判,独立行使其审判权。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可以对丁某改判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推导过程】
1.设问分析。
本题按照刑事诉讼的进程设问,考查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内容及衔接。前3问设置较为基础,结合案情、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理论即可作答。第4问和第5问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开放性,指向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包括被告人认罪认罚时辩护人的辩护权问题,检察机关以有利于被告人的理由提出抗诉的问题。
2.案情材料梳理。
案情材料的梳理是强制措施的比较、程序衔接选择等问题的基础,便于问题解答。本案是一起涉及共同犯罪、认罪认罚的电信诈骗案件。
第一段阐述了基本案情,交代了丁某主动提醒被害人停止投资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说明后续丁某认罪但不认罚的原因。
第二段交代了侦查阶段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情况。
第三段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需重点关注的是:(1)两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2)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3)检察院就两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段为一审程序的情况,重点信息有:(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2)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对王某的量刑建议,但未釆纳对丁某的缓刑量刑建议,并对丁某判处实刑。
第五段为上诉和抗诉情况,重点在于被告人丁某提出上诉的同时,检察院以判处实刑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第六段为二审情况,法院改判丁某缓刑。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且两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不同,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丁某认罪但始终不认罚,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适用普通程序。检察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和犯罪中止,但对于是否适用缓刑意见不一,因而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提出抗诉。
3.法律依据梳理。关于第1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査。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査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刑诉规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釆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也有关于前后诉讼阶段继续适用取保候审如何操作的规定。
关于第2问,主要的法律依据为:《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岀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③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关于第3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2)《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刑诉解释》第35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査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4)《刑诉解释》第36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③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査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关于第4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2)《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关于第5问,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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