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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管辖。这一问较为直接,重点考査了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问题。但是正确作答本问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考生必须知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如果不能对诽谤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有着本能反应,就容易走入误区。因为案情介绍中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任何本案属于自诉类型的暗示,而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后期对本案的处理,很容易令考生误解本案理应属于“公诉转自诉”的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并非一律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应当告诉才处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一般应当由自诉人提起自诉。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尚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都应当依据《刑诉解释》第219条的规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已经立案的,则应当依据《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起诉案件的申诉。这一问是带有迷惑性的,因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实际上是不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而非相对不起诉。对于考生而言,回答本题的前置要件就是尊重既定的程序结论。既然检察机关已经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那就针对这一结论的申诉作出回答。此外,回答本题尤其要注意,被害人在不同时间节点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的处置流程也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一点。
3.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自诉的协助取证。此一问考查了202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内容,与刑法知识点作了交叉关联。但是,只要直接找准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本题的回答就很容易。《刑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鉴于此,《刑诉解释》第325条第2款作了照应性规定,明确:“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自诉案件的调解。考生在回答此问过程中,容易被其他争议点所迷惑。首先,自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是,本题其实是与此无关的,因为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而根据《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査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考生可能会分析本案是否符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条件,并将此与王某的认罪认罚加以关联。因为真正的考点是该条文的第2款,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是考生能够认清如下事实:本案在程序处理上的确是“公诉转自诉”,尽管这种操作未必正确。这就与前两问的迷惑性形成了互动,令本题在实然与应然之间不停切换。
【答题要点】
1.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置方式是错误的。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型。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何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应受理本案并对王某予以刑事立案。
2.根据《刑诉规则》第381-383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査。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巻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3.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第2款的规定,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故而,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提供相关视频及截图资料。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76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4.法院对于本案的结案方式并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28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故而,本案是不得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
【扩展分析】
自诉转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类型,第一类案件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例如,按《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宜全面直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刑法》同时还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刑事立案。可见,刑法上对诽谤罪,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本身就作出了自诉与公诉两种可能性规定,符合刑法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则纳入公诉程序起诉,不再适用告诉才处理之规定。第二类案件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可自诉也可公诉,其中自然存在自诉转公诉之可能性。第三类案件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基本上不会发生自诉转公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