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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1.问题1考査累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问题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29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3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本案中,丁某放高利贷牟利,在李某不能偿还债务时,又采取跟踪李某、辱骂李某无能、往船上泼脏水、以木剑“作法”诅咒李某行船遇风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已经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经将《刑法》第293条之一的罪名确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丁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丁某的行为成立累犯,对丁某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问题2考査《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为保护平等有序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同时,《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还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本案中,丁某出借给李某的借款为2万元,丁某放高利贷时,预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了利息8000元(“砍头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1.2万元计算利息。同时,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问题3考査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本案中,丁某采取了常见的跟踪、纠缠、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但并没有直接的人身伤害行为。李某不堪受辱,推了丁某一把,丁某意外落水,属于刑法中的意外事件。此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犯罪。
但是,李某推操丁某,致其落水,丁某不会游泳。李某作为渔民,水性较好,具有救助能力,且由于其推操行为引发丁某落水,李某负有救助义务;但是,李某不及时救助,致使丁某被淹死,李某属于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的重要条件。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认定不作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是一个难点问题。刑法理论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四种: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主要是指从事某项工作的人的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馆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四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即需要承担因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李某的推操行为致丁某落水,因丁某不会游泳,李某的行为使丁某的生命权处于危险状态,李某因其先行推操行为引发救助丁某的作为义务。
4.问题4考查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面包车没有上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面包车仍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李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开走,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本案中,李某见财起意,起初打算趁刘某下车,甩开其获取财物,实际上预谋实施抢夺。但在刘某抓住车门不放时,李某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李某具体实施的行为不是转化型抢劫,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同时,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案情描述,李某加速行驶致使刘某因被面包车拖行而身负重伤,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成立结果加重犯,应当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答题要点】
1.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93条之一的规定,丁某的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丁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犯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丁某没有死亡,对丁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并且丁某具备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丁某应当从重处罚。
2.本案中,丁某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2万元,并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超过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原因在于《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前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体来说,2015年9月1日前,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24%属于高利贷;2015年9月1日后,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属于高利贷。
3.本案中,李某应对丁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对李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原因在于李某推操丁某的行为致其落水,李某对其负有救助义务,李某在具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予救助,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故意杀人罪。
4.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中,李某的抢劫罪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他人将面包车停在路边,李某秘密开走,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为劫取他人财物,釆取汽车拖拽的暴力行为,致刘某重伤,构成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应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扩展分析】
1.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关于李某致丁某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可能存在争议。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丁某有侵害李某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从案情叙述来看,丁某并未直接实施针对李某人身的侵害行为,丁某的行为局限于“软暴力”,其侵害行为不具备紧迫性,李某不能以实施人身侵害行为的方式实施正当防卫。李某推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丁某落水后,李某不予救助,更不能认定具有防卫性质。
2.不作为先行行为的性质
关于不作为的先行行为性质,是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对于何为不作为犯罪中“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进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先行行为,使某种由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即产生釆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因自身先行行为,使他人生命等处于紧迫危险状态的,能够引发救助义务。如果不予施救,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先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合法行为,但原则上不宜包括犯罪行为。还应当指出,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其严重程度一般低于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处刑时应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