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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解题思路】
本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本案情,其作用是给本案一个基本脉络的指引,提供一个案件的基本结构;二是在案证据,是案情材料的重点,通过不同证据的内容呈现案件的细节,而且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有的是互相印证证明同一证明对象,有的是从不同的方向来证明或证否同一证明对象,有的证据之间还有矛盾,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常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在维持原案件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改编,证据的内容相对较为丰富,需要考生仔细阅读并梳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本案例一共有4个问题,分别指向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方面,而这些问题之间又互有关联。考生在答题时还需要考虑题目及相应答案之间的关系。
第1题相对较为简单且指向比较明确,需要考生回答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操作。考生需要结合题目给出的诉讼阶段、证据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赔偿的情况等内容,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自愿性的审査、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等要求作答。
第2题考查的是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诉讼参与人地位的确定还与本案的实体定性有关,因此与第3题相关联。本题容易混淆的是,李某在本案中是报案的人,李某也是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的具体行为对象,但结合本案实体定性,李某并非本案被害人,而是证人,享有证人的权利。与之相对应,捷达公司实际上是本案的被害人,其参与诉讼还涉及诉讼代表人以及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本题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考生结合犯罪行为的实际对象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综合分析。
第3题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定性,以及在确定实体法定性的基础上如何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涉及变更罪名起诉等程序问题。本案的实体法定性可能有一定争议,因而让本题具有一定开放性,但无论回答是以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起诉,都需要结合给出的证据进行论证说理。
第4题也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题目。考生可以认可这种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并说明哪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査证来论证退回补充侦査的合理性;也可以不赞同这一决定,并从给出的证据来说明张某不是本案共犯,本案为何已经符合起诉要求。
【答题要点】
1.在本案的审査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孙某的认罪认罚应当保障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体来说,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孙某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孙某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3)应当听取被害人捷达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4)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孙某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孙某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孙某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是否告知孙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孙某认罪认罚情况;孙某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偿。(5)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孙某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孙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6)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00(7)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孙某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李某在本案中系证人,享有充分陈述、对侵权行为予以控告、确保人身自由、维护个人隐私、信息保密、获得补助等证人权利。捷达公司在本案中系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控告、申诉、保护人身安全、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和请求抗诉等程序参与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一样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但基于诉讼的需要和原理,被害单位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并同样可以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享有聘请诉讼代理人、请求抗诉等程序参与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被害人所涉及的财产损失系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孙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孙某本应使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申请贷款,但是其使用了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申请,致使捷达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能向李某进行追索,通过申请文件不能识别真正的贷款人,故孙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所认定的罪名不正确而需要变更罪名时,可以直接变更为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需要补充相应证据材料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需要说明的是,考生如果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则需结合案件材料论证孙某是否利用了职权和工作便利。
4.单就目前的证据材料观察,指控张某涉罪的证据仅有孙某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故可将其视为一种孤证,而难以达到追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因此,如果认可退回补充侦査的决定,就需要以证据链条的缺失为切入点,分析不能将张某作为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反之,认可这一决定则需凸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张某是否涉案的必要性,并指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以做到不枉不纵和尽快査明事实。
【扩展分析】
本题的材料、问题与答题思路都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案例题的两方面的特征:前后相继的程序综合性以及与实体法密切关联的属性。这种程序综合性要求考生对整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架构有一个概括性的理解和把握,掌握不同阶段、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在看到案例题的材料和问题之后能够很快从自己掌握的整体架构中锁定考查的重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内容。与实体法密切关联的属性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各方面规定之中,包括:不同的程序适用刑法不同章节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也会影响到程序的选择。两方面更深层次的结合还体现在实体法会影响到刑事诉讼中有关审理对象、起诉对象、证明对象以及相应的程序设置,正如本题中所考査的如何起诉以及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本题源自真实案件,并通过大量的证据材料构建了一个较为综合性的案情,正是由于真实案例涉及刑事程序的各个方面,在问题方面其实还可以考査更多的知识点。例如,可以结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考查证据材料中的第3项、第10项所呈现的捷达公司出具的《业务流程说明》和书面情况说明和第7项以书面形式记载的抓获经过是否属于“书证”。再如,还可以结合本案所涉及的罪名考查捷达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获得孙某的赔偿。如果对给出的案例材料略作调整的话,还可以考査更多的内容。考生在练习本题时也可以自行进行更广范围的思考和尝试作答。
如果说之前的考查可能还偏重一些记忆性的考点的话,在从司法考试进一步推进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在主观题“开卷考试”的情况下,这种更关注考生法律思维与整体理解和运用能力的考查方式无疑更为契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也更加贴近司法实践的办案思维。事实上,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和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都体现出这种命题和考查思路。针对这种变化,考生需要在复习备考中更多地从真实案例出发,在整体把握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性研习其中的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才能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和整体性的理解运用能力,从而更好地解答主观题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