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听闻绿水公司在丙市A区所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甲便决定购买。2017年2月1 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绿水公司谎称已取-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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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听闻绿水公司在丙市A区所开发的楼盘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甲便决定购买。2017年2月1 日,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绿水公司谎称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年后绿水公司交房且办理房产登记;甲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甲的朋友乙也欲购房,得知甲房屋系自绿水公司所购,便前往绿水公司售楼处看房。乙看过绿水公司的样板房后表示满意,随即与绿水公司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绿水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于2017年3月1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3月1日,由于绿水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买方的条款,乙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绿水公司无法立即给子答复,以致合同在该日未能订立。不久后,小区旁地铁线开通,房价迅猛上涨。2017年4月1 日,绿水公司将已售与甲的房屋以360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卖给张某,约定10个月后交房并办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此房,且对绿水公司与甲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知情。绿水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18年2月1日向甲交付房屋,甲随后搬人居住。2018年2月2 日,绿水公司给张某办理了房产登记。张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此房,故房屋被登记在张某与其妻李某双方名下。2018年3月1日,丁市C区的夫妻二人与丙市B区的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当提交丁市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纠纷也可以向丁市C区或丙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年伊始,李某突发购物欲望,遂隐瞒张某,向中国银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供其个人使用的高档奢侈品。还款期限届至,李某无力偿还贷款,中国银行主张强制执行该套房屋以清偿债务,张某表示反对。
问题:
1.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乙可否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为什么?
3.2018年2月1日,绿水公司请求甲支付剩余房款,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因甲一直拒绝搬出,导致承租人刘某无法人住,刘某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5.后刘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张某与李某仍未履行,刘某可以如何处理?
6.中国银行强制执行房屋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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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绿水公司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于绿水公司在向甲交付房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订立合同时无预售许可证而无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具备了这三项条件,故合同有效。
2.乙可以请求绿水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购房者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而由于时间的原因开发商无法立即答复,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绿水公司应当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乙。
3.绿水公司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根据甲与绿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剩余房款应当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后1个月内支付,但绿水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甲办理房产登记,因此甲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权对抗绿水公司的请求。
4.刘某可以向丙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结合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起诉。显然属于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发生纠纷应当属于法院主管。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刘某可以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丙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
5.刘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刘某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6.中国银行的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李某对银行所负的是个人债务。根据《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房屋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银行强制执行房屋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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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事实一:2013年7月某日,马某(1996年3月出生)和好友孙某(1997年9月出生)于李某烧烤店小聚,席间共谋入户抢劫。孙某因醉酒后不省人事,马某只好一人前往。马某按照孙某预先观察好的路线撬开房门时,碰翻了放在门后的花瓶,发出巨大响声。马某误以为惊醒了主人心生畏惧,急急忙忙夺窗逃走。
事实二:当晚,马某回家感到肠胃不适,呕吐发烧,前往医院后诊断系当晚食用李家烧烤店招牌菜“李家烧鹅”所致。经防疫站调查发现,李某在制作过程中曾用甲醛浸泡烧鹅,甲醛是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3年7月,先后有19人因食用该烧鹅食物中毒入院就诊。防疫站发出立即停止经营的通知,李某不仅未停止,反而将剩余的70只烧鹅在其弟弟经营的另一个烧烤店出售,造成10人中毒。
事实三:2013年8月,孙某经马某介绍,与马某的表妹夏某(1999年12月出生)建立恋爱关系,其间曾发生性行为。
事实四:2013年9月,马某驾车和孙某去远郊游玩。开车行至离江边20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汽车遂俯冲落江,致孙某重伤,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属汽车质量原因导致。
【问题】
1.事实一中,马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于何种停止形态?
2.事实一中,孙某和马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3.事实二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简答题案情:
《京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京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京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京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陈某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但李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京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内容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4.如果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二审人民法院对二审的审查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结束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9.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0.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

简答题案情:
2017年4月,曹某、李某、孟某、刘某四人投资设立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为40%、30%、20%、10%。孟某用自有房屋出资,评估价值200万元。
2017年5月,公司发现该房屋真实价值应为100万元。李某用租赁的设备向公司进行了出资,公司对此不知情。曹某用现金出资,但迟迟未缴付出资。刘某用持有的合众公司的股权出资,但该股权已经为其在银行的贷款进行了担保。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
2017年6月,杨某加入新川面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了担保。同月公司查明,孟某和花花之间存在有代持股协议,花花才是实际的投资人,而花花由于是国家公务人员,公司一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效力。
2017年8月,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的股东。
2017年9月,由于股东们对于业务并不精通,于是董事会聘请贾某为公司总经理,贾某此前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公司的董事,到任后仅1个月该公司就于2015年被宣告破产。
随着贾某的到来,公司的经营情况未见好转,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马某。
2018年8月,因为公司业绩长期低迷,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在股东会的表决中只有李某同意解散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但股东会仍然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接下来公司申请法院指定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组成清算组,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继续为公司扩展业务。
【问题】:
1.各个股东的出资存在哪些问题?是否会影响到他们取得股东资格?
2.公司章程约定所有股东的分红权利无论股权大小一律平等合法吗?
3.杨某对于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吗?
4.公司董事会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李某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的做法合法吗?怎么救济?
5.孟某和花花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效力如何?
6.孟某把其10%的股权私下转让给李某,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做法合法吗?
7.贾某可否被聘请为公司的总经理?
8.刘某只经过大股东曹某的同意就把股权转让给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9.股东会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吗?
10.公司清算组的行为都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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