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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服务协议》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査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第五项列举A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
2018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8年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査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在诉讼中,A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且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服务协议》第四项和第五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
2018年5月20日,B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日填写好投保单交给李某。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6月3H-2019年5月31日”,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6月1日,B公司对刘某的投保单审核完毕并加盖“同意承保”印章,李某当日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并向刘某解释正式保险单还在走程序,需晚几日才能交给刘某,刘某表示同意。李某还要求刘某1周内将保险费500元支付给李某,刘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拖延未支付。
2018年6月5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
【问题】
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
2.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
3.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被告)?为什么?
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
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6.《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如果“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7.《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8.刘某能否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交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自发布时生效。因为活动的意思表示以宣传栏形式作出,系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2.意思表示自A分公司知晓时生效。因为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仅在相对人知悉时,才发生效力。
3.A分公司可以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因为虽然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A分公司也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因为A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完全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
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自刘某和A分公司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因为:(1)电信服务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
6.否。因为《服务协议》第四项的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
7.无效。《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属于限责免责条款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而本案中A分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客户进行了有效期的说明和提示,同时,条款的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不容易引起对方注意且未履行相应提示义务。
8.刘某能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因为:(1)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此时刘某有权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无影响。因为出具保险单与交付保险费均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