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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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7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业务员了解刘某的申请后,遂拿出一份业务受理单让刘某填写。刘某填写好业务受理单并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刘某留存。该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记载了“神州行标准卡”的服务内容以及A分公司和客户刘某的各项权利义务。刘某当场预付话费50元,业务员按照活动标准履行了充50元送50元的义务,并让刘某抽奖,刘某抽得三等奖获得电饭锅一个。
《服务协议》中,第四项特殊情况的承担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银行账户被査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第五项列举A分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的情形,其中包括“话费超过有效期1年”。
2018年7月5日,刘某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18年11月7日,刘某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刘某到A分公司的营业厅査询,得知A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其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刘某认为A分公司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对刘某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在诉讼中,A分公司主张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已由业务员告知客户话费有效期,且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客户告知了有效期,但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服务协议》第四项和第五项内容所采字体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
2018年5月20日,B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向刘某兜售一款家庭财产综合险,刘某于当日填写好投保单交给李某。投保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限是“2018年6月3H-2019年5月31日”,保险事故包括“意外失火”,保险金5万元。6月1日,B公司对刘某的投保单审核完毕并加盖“同意承保”印章,李某当日将该情形电话告知刘某,并向刘某解释正式保险单还在走程序,需晚几日才能交给刘某,刘某表示同意。李某还要求刘某1周内将保险费500元支付给李某,刘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拖延未支付。
2018年6月5日,刘某在使用抽奖获得的电饭锅煮饭时,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家中财物毁损,共损失5000元。
【问题】
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
2.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
3.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能否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能否作为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被告)?为什么?
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
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6.《服务协议》第四项规定,如果“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则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电信服务合同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
7.《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该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8.刘某能否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尚未向刘某出具保险单,且刘某尚未交付保险费,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意思表示自发布时生效。因为活动的意思表示以宣传栏形式作出,系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2.意思表示自A分公司知晓时生效。因为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采取了解主义,仅在相对人知悉时,才发生效力。
3.A分公司可以作为本案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因为虽然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但非法人组织只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A分公司也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因为A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完全具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A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能够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被告)。
4.刘某与A分公司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自刘某和A分公司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和生效。因为:(1)电信服务合同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因此该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5.刘某与A分公司实施的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
6.否。因为《服务协议》第四项的规定,只是影响A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而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
7.无效。《服务协议》第五项规定话费有效期1年,属于限责免责条款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而本案中A分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客户进行了有效期的说明和提示,同时,条款的字体均较小且不易辨明,不容易引起对方注意且未履行相应提示义务。
8.刘某能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因为:(1)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此时刘某有权向B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对于刘某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无影响。因为出具保险单与交付保险费均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与投保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亦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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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
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
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公司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
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
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

简答题【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20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晖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60周岁,其母61周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律师费5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遂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办理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简答题【案情】
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年底,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欲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事实一)
B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贷出。(事实二)
王某将贷款投入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封。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为20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事实三)
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1000万元。A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王某只好又集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王某欲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属于明知不能归还,结果也确实未能归还。经查,A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事实四)
另有1000万元,被王某从A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但蒋某却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支钢珠枪走私入境。
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经查,二人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2.对于事实二,王某、张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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