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年底,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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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年底,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欲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事实一)
B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贷出。(事实二)
王某将贷款投入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封。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为20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事实三)
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1000万元。A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王某只好又集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王某欲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属于明知不能归还,结果也确实未能归还。经查,A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事实四)
另有1000万元,被王某从A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但蒋某却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支钢珠枪走私入境。
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经查,二人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2.对于事实二,王某、张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
1.对于事实一:(1)A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公司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2)由于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对单位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贷款诈骗罪自然人犯罪论处。由此可见,A公司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因A公司犯罪而承担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2.对于事实二:(1)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是国有控股银行中的职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处理贷款业务时,明知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仍然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为并不明知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骗贷人没有贷款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20万元,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3)王某送与贿赂,是为A公司谋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由单位构成,故而A公司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对于事实三:(1)A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伪劣白酒,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4)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4,对于事实四:(1)对于之前非法集资1000万元的行为,以及之后集资3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A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对于之后非法集资3000万元中的2000万元,A公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3)王某因为A公司单位犯罪而应承担刑事责任。
5,对于事实五:(1)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2)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3)王某对蒋某实施的走私武器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4)所涉罪名为王某、蒋某的共同犯罪,不是单位犯罪,A公司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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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此题为商法或行政法二选一选做题】
(一)
【案情】
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的股东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和陈某,陈某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阳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陈某担任。刘某、王某、李某等30位自然人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陈某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若要退伙需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退伙结算应退还货币。
新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的股东是张某、王某,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新新公司经招拍挂取得了某黄金地段的100亩土地使用权。2018年1月5日,新新公司、张某、王某与阳阳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合同》,各方合作将该土地使用权建成某房地产项目。阳阳公司同意以现金5亿元作为对新新公司的增资款,增资后阳阳公司将在新新公司占股70%,张某占20%,王某占10%,张某继续担任新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合作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阳阳公司应一次性将5亿元增资款全部支付给新新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还约定,新新公司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阳阳公司有权在新新公司董事会中派出3名董事,另外2名董事由张某、王某担任。就双方的利润和风险分配,《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如果在2022年1月5日之前,新新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回款,则阳阳公司按70%的比例分享利润。如果在2019年1月5日之前该房地产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则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应过户给阳阳公司,或由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返还出资5亿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新新公司原股东张某、王某应无条件协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或者对返还出资5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月30日,经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决议和阳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阳阳公司将5亿元现金转账至新新公司账户。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出具了增资款收据。
2018年2月5日,新新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除注册资本增加外,阳阳公司按《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被登记为持股70%的股东,张某、王某分别持股20%、10%。新新公司也完成了公司章程的修改,但章程并未记载《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和风险分配事项。阳阳公司派陈某、刘某、王某作为新新公司的董事。刘某、王某因在外地从事房地产项目来往不便,同意若新新公司召开董事会则将投票权委托给陈某行使。
2018年6月,因张某在之前的项目运营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合作的该房地产项目陷入停滞。直至2021年1月,该项目仍无法开工。
2021年3月,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退出新新公司的投资。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李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并要求清退其500万元的投资及利息,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不同意李某退出。李某随即起诉了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和陈某,要求清退其全部投资500万元和利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答辩称没有资金可以清退,可以将对新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某。
2021年5月,阳阳公司向法院起诉了新新公司,诉讼请求一是阳阳公司要求解除与新新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二是阳阳公司要求退出新新公司,由新新公司为其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三是要求新新公司返还5亿元出资及按每年15%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是要求将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阳阳公司。新新公司答辩因章程无约定,故阳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问题】
1.请问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若要退伙需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在2019年1月5日之前该房地产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则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应过户给阳阳公司”能否实现,为什么?
3.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由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返还出资5亿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履行?阳阳公司可以退出新新公司吗?为什么?
4.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新新公司原股东张某、王某对返还出资5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刘某、王某可否将其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委托给陈某?为什么?
6.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应予解除吗?假设可以解除,那么《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后,新新公司是否丧失股东资格?为什么?
7.新新公司可否以章程无约定为由,拒绝阳阳公司退出的请求?为什么?

(二)
【案情】
张某义(男)、张某芳(女)系兄妹关系,刘某为张某义妻子。张某义、张某芳兄妹的父亲早逝,二人一直随其母陈氏居住在江洲市人民路31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张某义和妻子刘某与张某芳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两层,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2001年5月1日,刘某向江洲市房管局提出为其办理江洲市人民路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书面申请。江洲市房管局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调查后于2001年9月1日为刘某填发了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江洲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民路31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31号。2010年,陈氏逝世。
2017年4月1日,江洲市人民路31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某芳认为,人民路31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屋产权证书,人民路31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某芳才得知,早在2001年,人民路31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7年5月1日,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江洲市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江洲市2001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17年7月1日,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给刘某颁发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江洲市是地级市,江洲市属于东川省,江洲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东川省人民政府。江洲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东川省房管局。
【问题】
1.张某芳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2.张某芳于2017年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的时效?
3.张某芳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什么可以就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在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刘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5.刘某对撤销其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就此再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简答题【案情】
孔某多次盗窃他人的机动车车牌,在车身上留下字条“请支付 500元否则不给车牌”。但是,没有车主回应。某日,孔某为了向女朋友曹某借款 10 万元,将自己的轿车(价值 15万元)质押给曹某。一月后,孔某感觉无力还债,便用备用钥匙将轿车偷回。孔某担心曹某发现此事,便决定用安眠药杀害曹某。某日,孔某趁曹某不注意,暗中向曹某投放安眠药,曹某服用后未死亡。事后查明,孔某投放的安眠药剂量不足以致人死亡。(事实一)
某日,孔某得知曹某怀孕,方知曹某与严某暗通款曲,为了杀害胎儿,孔某向曹某投放打胎药。后曹某生下了婴儿,但由于打胎药的作用,婴儿脑部受损(重伤)。此后,经过亲子鉴定,孔某得知该婴儿实为自己的孩子,便悲痛欲绝,欲自杀,请求严某协助。严某满口答应,为孔某提供木炭,孔某通过烧炭自杀,但是自杀未遂,导致残疾,孔某穷困潦倒,认为监狱能照顾自己,为了能够在监狱“安度余生",请求严某诬告自已盗窃了严某的轿车。严某照办,孔某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孔某在监狱里生活了五年,被司法机关发现其盗窃罪属于自导自演。司法机关寻找严某,严某逃往外地。(事实二)
年后,严某开办了一家公司,为了虚增公司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亦即无法用于抵扣税款。后严某带着逃税目的,指示会计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某因为疏忽,实际虚开的是普通发票。严某非常生气,将华某辞退,华某为报复教训严某,埋伏在严某下班回家的路上,路边是很深的河道。华某见严某走过来,便持木棒突然袭击严某。严某见状,本能躲避,摔到河里淹死。(事实三)
华某见严某死亡,便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华某不慎撞倒一对恋人金某和魏某,二人倒地昏迷,华某怕被人发现,将二人抱上自己的车,驶往郊外。到了郊外,华某发现金某已经死亡。事后查明,华某的车辆撞击金某,已经导致金某遭受严重致命伤,金某被抱上车后五分钟便死亡。华某将尸体掩埋,华某发现魏某尚有气息,将其藏于麦田里,然后驾车离去,魏某被农夫发现并获救。华某回到家,发现 5岁的孩子发高烧。华某为了逃亡,不管孩子.收拾行李后驾车逃离。等到华某的妻子下班回家,立马将孩子送医院,但孩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事实四)
【问题】
1.关于事实一,对孔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2.关于事实二,对孔某、严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3.关于事实三,对严某、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4.关于事实四,对华某应该如何处理?

简答题【问题】       
       武汉市洪山区的四海公司登记的营业范围为家具生产销售,2020年6月1日,因五湖公司欠付四海公司家具货款不能支付,两公司签订协议,五湖公司以自有电脑 100 台抵偿欠付的货款,并约定协议签订后支付货款的义务消灭。协议签订后,五湖公司交付的电脑存在瑕疵。
       2020年6月15 日,四海公司将该电脑出售给员工袁某,价款为 10000 元,约定袁某分五期支付货款为担保袁某依约支付货款,另一员工吴某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因袁某支付3000 元后,欠付剩余 7000 元一直未付,四海公司于 2020年8 月15日发函袁某,要求其于 2020年 9 月15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否则即解除该买卖合同。袁某于 2020 年8 月18 日收到四海公司的通知未予理会。吴某多次告知四海公司称袁某在其同学王某处存有价值 5000 元的手机一部,四海公司未予理会。2020 年 11月9日,四海公司将袁某与吴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经查袁某已无任何财产,存放于王某处的手机也不知所踪。
       2020年6月20日,为扩大生产规模,四海公司遂决定以所生产的家具、生产设备与材料为抵押向农商银行借贷 1000 万,并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四海公司从长今公司购买了 5台精密生产设备,由于价格高昂,四海公司采取分期付款,长今公司保留所有权,但未办理登记。
       由于长期存在亏损,四海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此后公司凡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的合同均须由股东会审批。2020 年 12 月 12 日,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自以四海公司名义将一批家具以 3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市朝阳区的九龙家具店,九龙家具店对四海公司的决议并不知情。
       由于担心资金链断裂,四海公司遂开始减少生产规模,将之前的5 台设备出卖给不知情的长洲公司,将大批家具低价出卖给不知情的绿洲酒店。后被长今公司、农商银行发现,引发纠纷。
       2021年 1月 2日,九龙家具店将其中一套家具出售给前来挑选家具的郑某。因家具化学元案严重超标,郑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花费医疗费 3000 元,郑某将九龙家具店及四海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遂将其移送给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没过多久,四海公司自己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被受理。因四海公司还欠万方公司 100 万材料款没给,万方提供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而四海公司抗辩他们是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不能管辖。受理郑某纠纷的洪山区法院得知破产一事后欲将案件移送到破产法院。
【问题】
1. 四海公司可否拒绝接受电脑而要求五湖公司支付货款? 
2. 四海公司与袁某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3. 四海公司与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解除? 
4. 2020年11月9日,四海公司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吴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 
5. 四海公司与九龙家具店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6. 对于5台设备,长今公司能否取回? 农商银行能否主张对该设备优先受偿?
7. 绿洲酒店能否获得家具的所有权? 农商银行能够主张对该批家具优先受偿? 
8. 郑某起诉时,应如何确定被告?
9.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移送是否正确?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可否将其移送回朝阳区法院?
10. 四海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洪山区法院是否应将郑某的案件移送至破产法院?破产法院对万方公司的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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