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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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20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晖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60周岁,其母61周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律师费5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遂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办理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本案的侦查机关系海淀区公安机关,侦査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如果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缓期2年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为核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被告知有权约见值班律师。高波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4)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本案有两名被害人:一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另一名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3)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4)岀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等权利。
4.(1)张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43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高波和王霞为诈骗罪的共同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王霞涉嫌包庇罪之间存在关联。
(2)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不合法。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4)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6.本案侦查终结,侦査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7.(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霞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判决宣告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上诉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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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年底,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欲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事实一)
B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贷出。(事实二)
王某将贷款投入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封。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为20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事实三)
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1000万元。A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王某只好又集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王某欲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属于明知不能归还,结果也确实未能归还。经查,A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事实四)
另有1000万元,被王某从A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但蒋某却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支钢珠枪走私入境。
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经查,二人无烟草销售许可证。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2.对于事实二,王某、张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3.对于事实三,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5.对于事实五,王某、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简答题【此题为商法或行政法二选一选做题】
(一)
【案情】
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的股东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和陈某,陈某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阳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陈某担任。刘某、王某、李某等30位自然人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陈某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若要退伙需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退伙结算应退还货币。
新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的股东是张某、王某,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新新公司经招拍挂取得了某黄金地段的100亩土地使用权。2018年1月5日,新新公司、张某、王某与阳阳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合同》,各方合作将该土地使用权建成某房地产项目。阳阳公司同意以现金5亿元作为对新新公司的增资款,增资后阳阳公司将在新新公司占股70%,张某占20%,王某占10%,张某继续担任新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合作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阳阳公司应一次性将5亿元增资款全部支付给新新公司。《项目合作合同》还约定,新新公司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阳阳公司有权在新新公司董事会中派出3名董事,另外2名董事由张某、王某担任。就双方的利润和风险分配,《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如果在2022年1月5日之前,新新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回款,则阳阳公司按70%的比例分享利润。如果在2019年1月5日之前该房地产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则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应过户给阳阳公司,或由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返还出资5亿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新新公司原股东张某、王某应无条件协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或者对返还出资5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月30日,经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决议和阳阳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阳阳公司将5亿元现金转账至新新公司账户。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出具了增资款收据。
2018年2月5日,新新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除注册资本增加外,阳阳公司按《项目合作合同》的约定被登记为持股70%的股东,张某、王某分别持股20%、10%。新新公司也完成了公司章程的修改,但章程并未记载《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和风险分配事项。阳阳公司派陈某、刘某、王某作为新新公司的董事。刘某、王某因在外地从事房地产项目来往不便,同意若新新公司召开董事会则将投票权委托给陈某行使。
2018年6月,因张某在之前的项目运营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合作的该房地产项目陷入停滞。直至2021年1月,该项目仍无法开工。
2021年3月,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退出新新公司的投资。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李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并要求清退其500万元的投资及利息,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不同意李某退出。李某随即起诉了梓安有限合伙企业和陈某,要求清退其全部投资500万元和利息。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答辩称没有资金可以清退,可以将对新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某。
2021年5月,阳阳公司向法院起诉了新新公司,诉讼请求一是阳阳公司要求解除与新新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二是阳阳公司要求退出新新公司,由新新公司为其办理股权注销登记手续,三是要求新新公司返还5亿元出资及按每年15%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是要求将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阳阳公司。新新公司答辩因章程无约定,故阳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问题】
1.请问梓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若要退伙需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在2019年1月5日之前该房地产项目不能正常开工,则新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应过户给阳阳公司”能否实现,为什么?
3.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由新新公司向阳阳公司返还出资5亿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履行?阳阳公司可以退出新新公司吗?为什么?
4.请问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在《项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新新公司原股东张某、王某对返还出资5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刘某、王某可否将其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委托给陈某?为什么?
6.新新公司与阳阳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应予解除吗?假设可以解除,那么《项目合作合同》解除后,新新公司是否丧失股东资格?为什么?
7.新新公司可否以章程无约定为由,拒绝阳阳公司退出的请求?为什么?

(二)
【案情】
张某义(男)、张某芳(女)系兄妹关系,刘某为张某义妻子。张某义、张某芳兄妹的父亲早逝,二人一直随其母陈氏居住在江洲市人民路31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张某义和妻子刘某与张某芳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两层,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2001年5月1日,刘某向江洲市房管局提出为其办理江洲市人民路31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书面申请。江洲市房管局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调查后于2001年9月1日为刘某填发了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江洲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民路31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31号。2010年,陈氏逝世。
2017年4月1日,江洲市人民路31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某芳认为,人民路31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屋产权证书,人民路31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某芳才得知,早在2001年,人民路31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7年5月1日,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江洲市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江洲市2001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17年7月1日,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给刘某颁发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江洲市是地级市,江洲市属于东川省,江洲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东川省人民政府。江洲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东川省房管局。
【问题】
1.张某芳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2.张某芳于2017年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的时效?
3.张某芳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什么可以就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在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刘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5.刘某对撤销其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就此再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简答题【案情】
孔某多次盗窃他人的机动车车牌,在车身上留下字条“请支付 500元否则不给车牌”。但是,没有车主回应。某日,孔某为了向女朋友曹某借款 10 万元,将自己的轿车(价值 15万元)质押给曹某。一月后,孔某感觉无力还债,便用备用钥匙将轿车偷回。孔某担心曹某发现此事,便决定用安眠药杀害曹某。某日,孔某趁曹某不注意,暗中向曹某投放安眠药,曹某服用后未死亡。事后查明,孔某投放的安眠药剂量不足以致人死亡。(事实一)
某日,孔某得知曹某怀孕,方知曹某与严某暗通款曲,为了杀害胎儿,孔某向曹某投放打胎药。后曹某生下了婴儿,但由于打胎药的作用,婴儿脑部受损(重伤)。此后,经过亲子鉴定,孔某得知该婴儿实为自己的孩子,便悲痛欲绝,欲自杀,请求严某协助。严某满口答应,为孔某提供木炭,孔某通过烧炭自杀,但是自杀未遂,导致残疾,孔某穷困潦倒,认为监狱能照顾自己,为了能够在监狱“安度余生",请求严某诬告自已盗窃了严某的轿车。严某照办,孔某被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孔某在监狱里生活了五年,被司法机关发现其盗窃罪属于自导自演。司法机关寻找严某,严某逃往外地。(事实二)
年后,严某开办了一家公司,为了虚增公司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亦即无法用于抵扣税款。后严某带着逃税目的,指示会计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某因为疏忽,实际虚开的是普通发票。严某非常生气,将华某辞退,华某为报复教训严某,埋伏在严某下班回家的路上,路边是很深的河道。华某见严某走过来,便持木棒突然袭击严某。严某见状,本能躲避,摔到河里淹死。(事实三)
华某见严某死亡,便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华某不慎撞倒一对恋人金某和魏某,二人倒地昏迷,华某怕被人发现,将二人抱上自己的车,驶往郊外。到了郊外,华某发现金某已经死亡。事后查明,华某的车辆撞击金某,已经导致金某遭受严重致命伤,金某被抱上车后五分钟便死亡。华某将尸体掩埋,华某发现魏某尚有气息,将其藏于麦田里,然后驾车离去,魏某被农夫发现并获救。华某回到家,发现 5岁的孩子发高烧。华某为了逃亡,不管孩子.收拾行李后驾车逃离。等到华某的妻子下班回家,立马将孩子送医院,但孩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事实四)
【问题】
1.关于事实一,对孔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2.关于事实二,对孔某、严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3.关于事实三,对严某、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哪些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
4.关于事实四,对华某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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