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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劳某和法某在J省 N 市Z省W市、K省C市、A省H市四个地方实施犯罪,这四个地方均是犯罪地,都享有管辖权。《高法解释》第19 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中,不能因为法某在H市中级法院审理,就认为 N 市中级法院对劳某没有管辖权。
2.不能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测谎结论不是《刑事诉讼法》 第 50 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测谎结论很不可靠,不能直接证明劳某是否有罪,可以作为审查劳某口供真实性的参考。
3.N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因为,劳某一审被判处了死刑,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依据《人民陪审员法》,该案应由人民陪审员 4 人和法官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为 N 市中级法院一审时的审判组织不合法,J省高级法院在二审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N 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4.不正确。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只能针对程序性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就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因此,法院在庭前会议中不能责令劳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家属损失,不能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后以程序违法发回J省高级法院重审,因为J省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故J省高级法院应按照二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J省高级法院一般不得发回N 市中级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