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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向某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犯罪构成。但是两者并不具备吸收关系,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同时,赌博罪是一种营业犯,但向某并未以赌博为业,所以不构成赌博罪。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继续犯,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田某回到原配向某处生活,并变卖房产,这个时间节点可以认为田某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维持事实婚姻的意思,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故追诉时效从2014年开始计算,田某的重婚犯罪仍然在追诉时效之内。
3.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吸收关系,前罪吸收后罪。因此,田某与李某的行为应该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4.对于李某的抢劫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在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溺水而亡,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李某将其直接抛入水沟,第二种是被害人自行跌入水沟。从案件的描述和李某的辩解来看,第二种可能无法排除。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李某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害人跌落水沟这种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麻醉型抢劫)所导致的,麻醉品导致被害人神志不清,很容易跌入水沟,因此,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无论李某如何辩解,他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存在过失心态。因此,李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5.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同时还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以盗窃枪支罪论处。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死田某,李某构成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犯罪,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