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向某(女)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非国有)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动用自己保管的公司账上资金用于赌博。2016年10月,向某-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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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5年,向某(女)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非国有)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动用自己保管的公司账上资金用于赌博。2016年10月,向某从自己保管的供电公司的小金库中取款22万元,用于填补挪用差款。后向某认为供电公司的小金库管理松懈,遂产生侵吞供电公司小金库资金的念头。之后,向某伙同其夫田某侵吞公司小金库资金70万元。
经查,1998年田某与向某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田某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8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在B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居住,并育有一子。2010年,田某前往D市工作,未告知杨某。2013年,杨某找到田某要求与其办理结婚登记,田某拒绝并再次离开杨某。2014年年初,田某回到B市向某处生活;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田某(登记在其名下)将曾与杨某同居的房产出售。2015年3月,杨某找到田某并报警,田某被抓获。
2014年年初,田某从他人处得知某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与厂长李某联系,称自己是书商,想印一些大学教材,但无任何手续。厂长李某认为所要印的教材不是“黄色”和“反动”的,即同意印刷。依据约定,李某安排图书的印刷及装订。田某接货将盗版书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72万元。后因分配不均,田某扬言要举报李某。 李某出逃,后因经济困难,想找点钱花。2015年2月某日晚,李某将一女子张某骗至公共绿地,并将三唾仑片放入饮料中,骗张某饮用,趁张某服药神志不清之机,抢走张某2万元现金。在强摘被害人耳环时,遭张某反抗,李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次日上午10时许,张某的尸体在该绿地东南边的水沟里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扼颈后溺水致窒息而死亡。
李某知道自己犯下了命案,觉得这都是田某所致,遂决定除掉田某。李某从警察王某处窃取枪支一把,在前往田某家的途中被抓获。
【问题】  
1.向某挪用并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收犯?应当如何处理?向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何种罪数形态?其追诉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3.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哪些犯罪?它们是什么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抢劫行为,李某始终辩称,他只想谋财,从未有过害命之意。那么,李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为什么?  
5.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死田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向某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犯罪构成。但是两者并不具备吸收关系,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同时,赌博罪是一种营业犯,但向某并未以赌博为业,所以不构成赌博罪。  
2.田某的重婚行为属于继续犯,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田某回到原配向某处生活,并变卖房产,这个时间节点可以认为田某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维持事实婚姻的意思,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故追诉时效从2014年开始计算,田某的重婚犯罪仍然在追诉时效之内。  
3.田某与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吸收关系,前罪吸收后罪。因此,田某与李某的行为应该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4.对于李某的抢劫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在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溺水而亡,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李某将其直接抛入水沟,第二种是被害人自行跌入水沟。从案件的描述和李某的辩解来看,第二种可能无法排除。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李某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害人跌落水沟这种介入因素是前行为(麻醉型抢劫)所导致的,麻醉品导致被害人神志不清,很容易跌入水沟,因此,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主观上,无论李某如何辩解,他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存在过失心态。因此,李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结果加重犯。  
5.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同时还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以盗窃枪支罪论处。假设李某使用盗窃来的枪支杀死田某,李某构成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犯罪,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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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
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
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公司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问题】
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
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

简答题【案情】
黄三(16周岁),李四(19周岁)殴打王五并致王五重伤一案,经W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3月1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6日,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黄三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黄三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住在黄叔家,他认为自己给黄叔添了不少麻烦,而且黄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钱,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W市检察院便指定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陈龙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过程中,陈龙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为由拒绝。4月1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W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5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16日向辩护律师发出开庭通知。陈龙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自己要给众合上课且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一名律师张龙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到5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张龙律师在激烈辩论时,审判长突然直接站起来朝张龙律师大吼“你给我闭嘴”,此时张龙律师拍案而起且出言不逊,怒斥法官说“你给我等着,你这个法盲”,最后审判长责令法警将张龙律师强行带出法庭。5月29日,法院判决黄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
【问题】
1.人民检察院为黄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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